响水那些事 发表于 2019-7-25 16:03:33

家长曝光!响水某小学女老师 存在“扇学生耳光”的嫌疑!

网友爆料:响水老舍某小学老师有扇学生耳光的嫌疑,这样的老师你配为人师表吗?只不过是试卷数错了你就扇耳光,眼镜都给扇掉了,到今天和女儿聊天才知道,那个六年级的某科老师,你良心上过的去吗 ,孩纸不是这样教育的,再说她犯什么大错了吗,自己也是做母亲的人怎么可以这么心狠手辣,最可气的是在我发出朋友圈后她竟然给我拉黑,这不就证实你真的打过孩子,为什么不敢出来道歉,就你这种行为也配当老师吗,给过你机会出来道个歉就这么难,那就别怪我了老师是否可以体罚学生?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扩展资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小酒窝 发表于 2019-7-25 16:46:01

现在不放心孩子在外面,这是想家长连对学校也开始紧张?

不满足于现状 发表于 2019-7-25 21:24:23

还好我还没孩子,要是我家小孩被老师这样打,我能将老师打到再也不敢做着缺德事

格式化 发表于 2019-7-25 21:32:30

这老师配为人父母,为人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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