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某瑜伽馆,无视法律,拒不退费!经营理念不改变,终将被市场抛弃…
网友反映内容如下:响水素某瑜伽馆,位于响水浙江商贸城。该瑜伽馆在无法遵守服务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对我提出的合理退费要求屡屡拖延,最终直接拒绝。而且该瑜伽馆的态度恶劣,将我直接踢出会员群,并删除我的微信,拒绝联系……真心希望响水的消费者留心这家店,维护好自己利益!(这是该瑜伽馆的老板微信截图)
从2021年开始,我在该瑜伽馆学习瑜伽,几个月内便消费了大几千元。后来,该瑜伽馆做营销活动,在出于对对方的信任的情况下,我和瑜伽馆约定指定私教老师教学的情况下,我预充了6500元私教费。
(这是约定指定私教老师的聊天截图)
(这是6500元的缴费记录)
再后来,我发现双方当时约定的指定私教老师离职了,而瑜伽馆却没有如实告知我。当我知道后便要求将剩余的私教费用退还,一开始对方是同意的,也说会处理此事……
后来,瑜伽馆意思帮我换老师,我没有同意,我一再强调我是冲着指定的老师才预交私教费的。
就这样前前后后,几个月的时间,该瑜伽馆就是不给我退费,逼着我实在没有办法了,于是我当天11点33分在会员群里发了一段发牢骚的话。
当我希望该瑜伽馆迫于压力,可以尽快解决问题的时候,结果发现当天11点41分,自己已经被他们踢出了会员群……
后来,其他人告诉我。该瑜伽馆将我踢出群后,在当天11点53分竟然假惺惺的在群里发了这样一段话:“亲爱的,合伙人之间纠纷未解决,您可以自行转让,我们正常营业没有退费服务,请理解,可以帮您安排其他的老师继续提供服务…”
而且,将我踢出会员群后,有他人在群里提出了异议,负责人竟也将其一并踢出了群聊……
该瑜伽馆不仅将我踢出了会员群聊,店里和我一直联系的两个人,直接把我的微信也删除了……
面对此等行为,我认为是该瑜伽馆单方面解除了与我的服务约定。后来,我通过12345进行投诉,对方拒绝调解;我通过法院提起诉讼,面对法院调解仍然拒绝。
试问该瑜伽馆,是真的不懂法?还是无视法律?是尊重消费者,诚信经营?还是利欲熏心心渐黑?
希望我的遭遇,能够引起大家重视消费维权,重视维护好自己的消费利益!更希望响水市场局能够帮助我们消费者维权。
(以上内容由网友提供,不代表本网站观点)
【小编有话说】
在收到网友反映的问题后,响水连声网第一时间咨询了相关律师。
以下是律师的大致解释:
预付费充值已成为目前教育培训机构、美容、健身、餐饮等行业的新型消费模式,处处充满了营销的噱头。
对商家而言,预付费可以快速回笼资金、利益套现,还能提前“锁定”顾客。
预付费充值是一种支付手段,是消费者在商家履行约定服务前率先向对方支付的价款。预付款不是法律概念上的“定金”,若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预付款不退的规定并不能适用“定金法则”。
若商家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商家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等合理费用。
另外,律师还强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在预付费充值前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相关约定内容:比如:具体服务细则,风险警示事项,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该瑜伽馆所谓的预付费充值不得退还,就是典型的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合理、不公平的,理应认定为无效。
一般来说,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对于预充值行为的主观判断是属于消费行为,而并非合同行为,所以,当消费者遇到商家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时,响水市场局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理应承担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
虽然,单用途的预充值经营行为,在很多行业司空见惯,但是,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商家的预充值经营行为是需要在当地商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发行单用途预付费/卡受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管,需符合《单用途商用预付费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并办理备案登记,而未经备案登记的,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有权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该瑜伽馆商家的行为,既触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违反了《单用途商用预付费卡管理办法(试行)》。
在此希望,响水相关部门能够对这样的无良商家进行严查,如果对待此类问题,相关主管部门总是蜻蜓点水的听一听、问一问后便浅尝辄止的让消费者去打官司,这样难免让群众觉得是推诿的“懒政”行为,更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
【结语】
扩大消费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然而,经济发展要依靠企业家,更加需要依靠消费者,让居民更加愿意消费、敢于消费就要求相关部门能够与时俱进、解放思想,敢于面对问题,善于解决问题,并且形成“治标又治本”的长效机制。
响水连声网将会持续关注此类消费纠纷,希望广大商家在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能够主动转变经营理念,否则,当消费者抛弃你的时候,连一声再见都不会说……
目前,该瑜伽馆和消费者正在协调解决中。 该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瑜伽馆已将6500元退还给了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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