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声网官方 发表于 2025-7-25 11:32:10

民声 | 6年前101万结清担保责任,现仍欠50多万?响水农商行金融诚信何在?

个人征信相当于一张“经济身份证”,如果征信报告中出现不良记录,这张“经济身份证”的持有者将很难获得银行贷款,俗称被拉“黑名单”。
盐城市响水县一男子过某,怎么都没想到自己6年前与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协商还款101万后,直到2024年年底前往响水另一家银行办理抵押经营贷款业务时,才被告知其征信报告中依然显示6年前协商结清的贷款信息(五级分类:次级;还款状态:B级),因此无法贷款。后经过某了解,该笔贷款目前在响水农商行内部账目中依然记录表外欠息50多万。

而这一切,皆因过某为他人在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而起。

2015年7月,过某等5人为张某锦、王某燕夫妻在响水农商行的1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期内,张某锦夫妻一直正常还款,直至2016年6月贷款到期前一个多月,张某锦因经营问题触犯法律被羁押,所以无法正常偿还贷款。2017年初,银行起诉5位担保人,响水县人民法院于当年3月份立案处理,2018年12月20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 X 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00 万元及利息 30088.82 元(算至 2016 年 7 月 6 日,以后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 18.045% 计算);
二、被告王 XX 、张 XX 、过 XX 、谢 XX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 XX 、张 XX 、过 XX 、谢 XX 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 X 燕追偿。
2019年初,过某与响水农商行协商还款事宜,在与当时响水农商行单董事长以及城南支行孟行长沟通后,要求过某偿还101万即可结清担保债务,不再对过某追偿(有录音为证)。同时,承诺过某可以通过房产抵押在响水农商行申请一笔400万元的贷款。

于是,过某依据双方的口头约定在2019年7月10日偿还了101万元。2019年10月份,响水农商行向响水县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解除过某的担保责任,并不再向其追偿。

直到2024年11月份,当过某前往响水另一家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经营贷款业务时,被告知其征信报告中依然显示该笔贷款信息,并标注五级分类:次级,还款状态:B级,该征信报告意味着过某的还款能力出现风险,贷款损失的可能性较高,存在逾期或未结清的款项(包括利息、罚息等),因此导致过某无法在其它银行进行贷款。后经过某多方了解,该笔贷款目前在响水农商行内部账目中竟还记录着表外欠息50多万元。

所谓“表外欠息”,是银行的一种内部账务记账方式。简单来说,表外欠息是银行对可能无法收回的利息的一种记录,它不计入银行当前资产负债表内的正式收益,但会记录在表外,作为银行未来可能收回的收益进行跟踪。

响水农商行相关负责人称:根据法院判决书,这50多万表外欠息是2016年贷款到期日至2019年7月担保人过某偿还101万元之日,这3年左右时间所产生的利息。虽然2019年过某偿还了100万本金,以及象征性的偿还了1万元的利息。但此期间产生的50多万元利息,银行还是要追偿的。

当事人过某认为:
▶首先,当时双方协商还款时,银行并未明确告知还有50多万元的利息要偿还,否则自己偿还了101万元但又解除不了担保责任,还要继续偿还50多万元的利息,这么做的意义在哪里?既然当时银行的两位领导协商让他偿还101万就解除担保责任,停止向他追偿,那就相当于其与银行之间的担保协议终止,债责两清,理应将其从担保责任中剔除,所谓的50多万元的表外欠息也应该和其无关。
▶其次,由于自己缺乏法律意识,也不懂银行机构的规则,虽然当时并未要求银行开具结清证明,但响水农商行向响水法院申请解除其担保责任并不再向其追偿,这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如果还存在50多万元的高利息,银行可以向另外4名担保人追偿,但已无权向其追偿。所以,响水农商行有义务在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信息时,消除其与此笔贷款之间的担保关联性。
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 银行内部记账的表外欠息能否对抗已生效的司法解除担保责任裁定?截至目前为止,响水农商行始终拒绝为过某申请修复征信信息。
过某进一步表示,因其征信存在风险提示,他已多次被其他银行拒绝办理房产抵押经营贷款;但讽刺的是,响水农商行却一直允许他在该行贷款。据过某介绍,目前市面上房产抵押经营贷款的年化利率普遍在3.3%左右,而响水农商行的贷款利率却高达6.5%左右(前几年是6.6%,今年刚续贷是5%),以300万元贷款计算,这些年每年多支付近10万元的利息差。“既然征信有问题到其他银行贷不了款,为何唯独能在响水农商行贷款?响水农商行执意不消除我的征信负面信息,恐怕醉翁之意不在酒……” 过某无奈地说道。

长期以来,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上报用户征信数据环节并不严谨,因错误上报用户征信数据被法院判决败诉的案例已不在少数,当用户提出撤销错误征信记录的要求后,银行还会以各种理由拒绝。自然人已经不负有还款责任的情况下,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有义务向信息管理机构报送变更信息。

此事从法律层面分析,银行向法院申请解除过某的担保责任,且明确表示不再向其追偿,这意味着银行与过某之间就该笔担保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已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进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认定。根据《民法典》相关法律条款,视双方构成了对原担保合同的变更。且双方都以实际行动履行了部分约定,过某依约还款,银行也向法院申请解除过某的担保责任,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过某的担保责任在司法层面已经得到了正式解除,银行应按法律要求消除过某的征信不良信息。
“表外欠息”属于银行内部财务行为,银行以此为由拒绝如实上报修复过某的征信信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与已经生效的解除担保责任不再追偿的司法行为相矛盾,更是无视“法律优于内部规定”的基本原则。

近年来,国家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日益严格,强调金融机构要规范经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运营,不能以内部规定或操作惯性严重损害他人权益。在此事件中,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的做法显然与国家政策导向和法律精神相悖。

这起事件不仅关乎过某的个人权益,更关乎响水县金融信用秩序。在此,我们希望盐城金融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响水县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响水县支行等部门能够重视此事,肩负起“金融为民”的责任,把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构建诚信有序的金融生态。

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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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声网官方 发表于 4 天前

目前,响水农商行正在和当事人协商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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