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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晚上8点半左右,盐都区交警大队国道中队在新204国道与便大公路交汇的路口执勤时,发现一辆摩托车的驾驶员涉嫌酒后驾驶,随即采用酒精检测仪器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51毫克,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面对询问,该名驾驶员交待,当天在工地上做工有点累了,晚上和工友一起吃饭时,就喝了两瓶啤酒提提神,考虑到离家不远,加上农村地区也不会有交警检查,便侥幸驾驶摩托车回家的。执勤交警随即在警务平台上查询驾驶员身份信息时,发现该名驾驶员曾于2014年12月2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这一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过。
经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审批,该名驾驶员的违法行为构成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名驾驶员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0元,同时吊销其驾驶证的处罚。
11月2日上午,记者从盐都区交警大队了解到,该名驾驶员因二次酒驾,已被送进了行政拘留所。
来源:盐城晚报 通讯员 陈冬平 陈潇 记者 李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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