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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浙江人,2011年和朋友林某某来到江苏响水县投资成立江苏中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镀锌管钢材加工。带着美好的创业热情,本来想在响水好好经营自己的事业,不曾想遇到的一件烦恼事让他们两位客商心灰意冷、举步维艰。
事情起源于一起经济纠纷,与响水县某单位相关领导王某某和她的丈夫刘某某有关。2011年,王某某和刘某某向江苏中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业务顾问胡某某放贷总计185万元,后来胡志雄无法偿还本金,双方协商同意用胡志雄之子在响水中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占27%股份来折抵185万元的债务。根据王某某、刘某某要求,考虑到他们公职人员身份,不便参与此事,便要求胡志雄将股份抵债协议转到其哥哥刘某某名下,出于对公职人员的信任,胡志雄便同意了,并将江苏金属制品公司印章拿给王某某、刘某某进行了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股权转让更名为刘某某)。令人发指的是王某某、刘某某不仅没将原始借条还给胡志雄而且还在原始借条上加盖响水中盛金属制品公司印章。
2014年8月28日,利欲熏心的王某某、刘某某,将未归还胡志雄的185万元的原始借条同日三次起诉胡志雄、中盛公司偿还185万元本息。2017年7月15日,中盛公司的一栋二层门面1422.43平方米实际在租的房屋及附属土地1796.3平方米挂牌拍卖,随即被刘某某、王某某以271万元买下并立即过户,每年收取房租10多万元,从那以后,王某某、刘某某一致对外声称:胡志雄所欠她和丈夫刘某某185万元,股权转让协议是胡志雄抵偿刘良某185万元债务所签,是两笔185万元,互不相关。
从此,江苏中盛金属有限公司便踏上了一条艰难的维权之路:2017年11月24日,响水县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后向响水县公安局移送刘某某、王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的函。2018年4月,响水县公安局以刘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的名义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决定。响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26日却作出了不起诉决定。2019年2月2日,响水县检察院向响水县法院提请再审检察建议书。2019年5月16日,响水县法院作出不予再审决定。2020年9月15日,陈荣定和胡志雄向响水县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就是希望响水县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王某某、刘某某隐瞒事实、虚假陈述所重复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结果令陈荣定大失所望。2020年10月28日,响水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超越权限,直接定性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的错误裁定。此案的蹊跷程度令人乍舌,我们有“四问”,一问响水县公安局:从响水县检察院移送线索到响水县公安局的立案侦查,科级干部王某某的名字为什么“离奇”的消失;为什么响水县公安局和市县检察院认定的事实描述了“被害人胡志雄长期向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借款”均没有王某某芹的名字?二问市县两级检察院:县检察院提出王某某、刘某某虚假诉讼发起到公安侦查定性为诈骗再到不起诉,到底什么原因?对王某某、刘某某未归还原始借条而隐瞒事实、虚假陈述的重复起诉行为和对外声称胡志雄欠一笔185万元债务到两笔185万元债务的恶意诋毁、欺诈行为为什么没有定性?三问响水县人民法院: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书和响水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最后一段规定“被害人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响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020年10月20日,响水县法院对陈荣定、胡志雄的刑事自诉又进行驳回,是不想查、还是不敢查,堵塞了司法程序,事实不查清,责任不追究,浙江客商的权益怎样维护?四问响水县县委:2018年4月2日,响水县推荐正科职干部时,王某某已经被列入镇人大主席考察名单进行公示,而后来最终没能提升正科职。党员干部职务晋升被否决,到底是什么原因,王某芹作为一名副科级干部是违纪违法还是犯罪,响水县委都应该给予明确的定性。
我们期待媒体和网友监督盐城、响水有关部门给予浙江客商一个解答?
维权人:胡志雄13382479333
陈荣定13843000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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