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2小 发表于 2021-2-8 13:53:15

盐城一“套路贷”团伙被端,主犯被判13年…

<div align="center"><div align="left">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div></div><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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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line-height:37px;text-indent:nullem;text-align:left">2020年,<atarget="_blank" class="relatedlink">滨海</a>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四提”行动,坚持疫情防控与执法办案“两手抓、两不误”,全年受案10961件,结案10056件,主要审判质效指标始终位居全市法院前列,多项工作受到县委县政府和市中院主要领导批示肯定,被中央文明委表彰为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11个集体和18名个人获市级以上表彰。 <br />
</p><p style="line-height:37px;text-indent:nullem;text-align:left">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是从县人民法院2020年审执结的一万多件案件中精选而来,集中体现了县人民法院在服务大局、保障民生、打击犯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作出的努力。</p><br />
<font style="font-size:20px">典 型 案 例</font><br />
01拒不交付阻建设&nbsp;&nbsp;强制腾退促进程<p style="line-height:nullpx;text-indent:2em;text-align:left"><strong>【基本案情】</strong>案涉鱼塘系服务滨海港工业园重大项目用地,该系列案件涉及21户养殖户、32片塘口、共2976.9亩。发包方为配合滨海港工业园项目建设用地腾迁,决定不再对外进行养殖发包,多次要求超出承包期限的养殖户尽快清塘排水、交还鱼塘,但养殖户拒绝返还,该案进入诉讼。我院判决要求涉案养殖户交还鱼塘后,养殖户均未履行,发包方遂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经多次张贴迁出公告、上门督促,要求被执行人限期返还渔塘但其均未履行。我院通过持续组织集中执行并利用网络直播,先后腾退鱼塘1061亩,让强占塘口拒不迁让的养殖户不再抱有幻想,承诺自行清空并交还剩余鱼塘。</p><p style="line-height:nullpx;text-indent:2em;text-align:left"><strong>【典型意义】</strong>本案中,被执行人经多次公告督促后拒不交付鱼塘,案涉鱼塘系服务滨海港工业园区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拒执行为严重阻碍了项目推进。我院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持续执行,强制腾退鱼塘,维护了司法权威,也切实保障了重大项目建设。</p><br />
02严惩口罩诈骗犯罪&nbsp;&nbsp;构筑防疫司法屏障<p style="line-height:nullpx;text-indent:2em;text-align:left"><strong>【基本案情】</strong>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成某在既无货源又未实际组织货源的情况下,利用被害人急购防疫物资的心理,将他人的口罩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随防疫物资销售信息一并散发,骗得刘某等10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930080元,其中单笔最高近30万元,所得赃款被其用于网络赌博。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多次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p><p style="line-height:nullpx;text-indent:2em;text-align:left"><strong>【典型意义】</strong>严惩防疫犯罪,维护抗疫秩序。疫情期间,在全民抗疫的大背景下,各类防疫物资都极其紧缺,可谓“一罩难求”,被告人利用被害人急购防疫物资的心理,在没有实际货源的情况下,利用微信朋友圈出售口罩等防疫物资的行为不仅仅坑害了案涉被害人的钱财,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破坏了全民抗疫的良好大环境,给社会添乱,给民众添堵,因此我院依法严惩此类犯罪行为,有力维护抗疫期间的良好社会秩序,为抗疫的胜利构筑坚强的司法屏障。</p><br />
03疫情拖累承包大户 法官倾心化解纠纷<p style="line-height:nullpx;text-indent:2em;text-align:left"><strong>【基本案情】</strong>2018年9月,滨海县某村民委员会与李某签订投资协议书,将281亩土地承包给李某投资经营综合性生态园(农家乐),总投资5000万元左右。承包后李某先后建设了入园牌坊、附属房屋等设施,并平整了部分土地,后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李某资金链断裂,相关设施未及时建成,项目难以为继,导致承包金被拖欠,引起群众不满。该村委会诉至我院要求李某给付承包金19.28万元及违约金30万元,同时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承办法官先后3次深入案涉土地现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被告李某将承包土地及土地上所有设施全部给付原告,双方解除合同,纠纷得以完美化解。</p><p style="line-height:nullpx;text-indent:2em;text-align:left"><strong>【典型意义】</strong>该案中李某所使用的土地涉及到57户村民的281亩土地,因李某未及时支付承包金也未归还土地,不少村民已有较大情绪,处理稍有不当,可能引发群体事件。承办法官不懈努力,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说服了双方,妥善化解了这起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链断裂引发的承包经营权案件,将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控制在早、化解在小”。</p><br />
04“3.21”系列刑案宣判&nbsp;&nbsp;再敲安全生产警钟<p style="line-height:nullpx;text-indent:2em;text-align:left"><strong>【基本案情】</strong>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万元。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内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起硝化废料爆炸。2020年11月30日,我院对“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6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分别判处响水县应急管理等原6名公职人员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对其中4名被告人判处罚金,并对被告人退出的所有赃款予以没收。</p><p style="line-height:nullpx;text-indent:2em;text-align:left"><strong>【典型意义】</strong>“3.21”特大爆炸事故是近年来江苏省发生影响最大的安全事故,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突出,地方和企业存在改进安全生产不认真、不扎实、走形式等问题。本次集中宣判是对事故原因和问题的全面回溯,是对事故责任的梳理和定性,是对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惩戒以及其他安全责任主体的震慑,是对死伤者的告慰,也是对法律底线和安全底线的重申。</p><br />
05依法打击阻挠施工&nbsp;&nbsp;保障项目顺利建设<p style="line-height:nullpx;text-indent:2em;text-align:left"><strong>【基本案情】</strong>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立、王某满等8人,以征地补偿标准低为由,在土地征收工作中,扣留施工器械长达两个多月,并通过拦截车辆、为难工作人员和施工工人、暴力损毁围墙等方式阻挠施工,致使G228滨海服务区项目未能及时推进。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立、王某满等8人追逐、拦截他人,任意占用、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立、王某满等8人8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p><p style="line-height:nullpx;text-indent:2em;text-align:left"><strong>【典型意义】</strong>非法阻挠重大项目建设进程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秩序。本案中,位于G228与S327交界处西北侧的G228滨海服务区项目,系盐城市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王某立等8名被告人为一己之私,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我院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为项目推进扫清障碍。</p><br />
06充分发挥审判职能&nbsp;&nbsp;化解企业债务风险<p style="line-height:nullpx;text-indent:2em;text-align:left"><strong>【基本案情】</strong> 2015年,盐城尚冶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尚治公司)向上海浦发银行借款1000万元,海润资产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尚冶公司的关联企业鑫源镍业公司将其机械设备抵押给海润资产公司,提供反担保。因尚冶公司未能按约清偿银行借款,海润资产公司履行担保义务,代偿借款本息1088.9万元。随后,在海润资产公司起诉要求鑫源镍业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案件中,我院得知鑫源镍业公司资产已被外地法院查封待处置后,及时与执行法院协调放缓执行进度,同时加快案件审理,迅速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海润资产公司抵押债权得以参加执行法院分配,执行法院已将分配款700余万元汇至县法院标的款账户。</p><p style="line-height:nullpx;text-indent:2em;text-align:left"><strong>【典型意义】</strong>债务担保情况复杂,环环相扣,处理不当将加大案件执行的难度。本案中,我院立足全面化解债务风险,对该案深入分析研判、了解情况、措施得当,及时与外地法院形成有效联动,迅速化解县工业园所属海润资产公司所涉担保纠纷,支持其追回债权700余万元。</p><br />
07调解结案有温度&nbsp; &nbsp;保护企业有力度<p style="line-height:nullpx;text-indent:2em;text-align:left"><strong>【基本案情】</strong>被告金正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滨海农商行(牵头行)、建湖农商行、大丰农商行申请贷款,并提供了不动产抵押担保和保证人担保。贷款发放后,因金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未能按期还款。截止2019年11月26日,金正公司欠滨海农商行贷款本息合计22125502.20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金正公司欠大丰农商行本息合计8999347.02元。滨海农商行、大丰农商行将金正公司等被告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金正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发展愿望,法官充分发挥居中调停作用,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建议滨海农商行、大丰农商行给予金正公司一定的还款期限,让金正公司处置自身资产后分期还款,在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的同时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妥善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最终,双方当事人就分期还款的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条件达成了一致意见。</p><p style="line-height:nullpx;text-indent:2em;text-align:left"><strong>【典型意义】</strong>金正实业滨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8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棉纱纺织、服装制造等,承建过金正广场等滨海地标性建筑,是滨海县境内知名的民营企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院把积极调解贯穿企业金融借款案件始终,找准调解的最大公约数,引导双方当事人开展理性协商,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同时,充分保护企业的生存和经营,有效提升了辖区营商环境指数。</p><br />
08“套路贷”非法敛财 严惩处绝不姑息<p style="line-height:nullpx;text-indent:2em;text-align:left"><strong>【基本案情】</strong>2014年以来,周某某纠集马某某、孟某某等19名被告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底息、押证不押车、快速放贷”为诱饵,诱骗他人借款,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自2015年至2018年期间,在江苏省盐城市、山东省枣庄市、临沂市范围内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9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1143568.28元。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等人采用“套路贷”犯罪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非作恶,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采用“公司化”模式运作,人员较为固定,分工明确,上下级层次分明,构架清晰,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敲诈勒索罪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周某某、主犯被告人孟某某、孙某某等7人及其他被告人马某某等11人,判处十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p><p style="line-height:nullpx;text-indent:2em;text-align:left"><strong>【典型意义】</strong>“套路贷”涉恶犯罪严重侵犯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权益,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人民群众对黑恶势力深恶痛绝,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也是司法机关历来的惩治重点。我院对周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严惩,净化了社会风气,维护了经济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nbsp; &nbsp;&nbsp; &nbsp;&nbsp;&nbsp;</p><br />
09非法占用烈士墓地 依法判决排除妨害<p style="line-height:nullpx;text-indent:2em;text-align:left"><strong>【基本案情】</strong>某村委会为加强对烈士墓地管理维护,将烈士墓保护范围内的堆堤交于该烈士的弟弟王某某管理维护。在王某某管理维护期间,杨某某擅自在烈士墓地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经村委会多次协调无果后,原告王某某诉至我院请求排除妨害。我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被告杨某某擅自在烈士墓地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于法无据,于理、于情不合。故判决被告杨某某排除妨害。一审判决后,被告未上诉。</p><p style="line-height:nullpx;text-indent:2em;text-align:left"><strong>【典型意义】</strong>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坐标,是民族的不朽脊梁。烈士精神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的最高体现。保护烈士纪念设施不仅是保护英烈权益,更是弘扬烈士精神的重要内容。面对侵犯烈士纪念设施的行为,人民法院要依法保护烈士权益、弘扬烈士精神,通过裁判在全社会营造尊崇、学习、捍卫英雄烈士的正气和浓厚氛围,弘扬传承英雄烈士精神。</p><br />
10房屋安置非权属争议&nbsp;&nbsp;出嫁女也享拆迁权益<p style="line-height:nullpx;text-indent:2em;text-align:left"><strong>【基本案情】</strong>原告徐某梅与被告徐某虎系姐弟关系,二人户口于1997年5月26日均登记在某村一组。1986年,原告出嫁至外市某县。因当地规划建设,政府颁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明确规定“女儿户口在征收范围内的出嫁女,可享受90平方米的优惠价,子女一律不得分户享受优惠”。被告徐某虎、刘某平夫妻共有的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2018年,被告取得拆迁补偿款并认购180㎡安置价、90㎡优惠价、60㎡市场价,计330平方米的房屋。原告认为其应享有90㎡优惠价的房屋认购权,两被告认为被拆迁房屋为其所有,所得收益也应归其所有,双方发生争执,原告遂诉至我院主张90㎡优惠价的房屋认购权。经审理认为,安置房屋与人身存在特定关系,与被拆迁房屋在权属上无直接关联。安置房屋系保障被安置人员具备一定居住条件,具有特定的人身专属性。原告系某村村民,户口未迁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符合拆迁安置规定可享有90㎡优惠安置房的认购权。两被告因房屋本身拆除已得到了相应的补偿款,原告取得安置房屋认购权与两被告的住房无关,系依据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未上诉。</p><p style="line-height:nullpx;text-indent:2em;text-align:left"><strong>【典型意义】</strong>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土地不断被征用,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类陈旧观念的影响,很多出嫁妇女在土地被征收后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征收土地所引发的纠纷有所上升,女性权益的保护也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本案的处理,一方面能够指引人们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个方面也能够为类案处理提供指导与参考,有利于构建和睦友爱的家庭关系。</p><br />

我不吃素 发表于 2021-2-9 1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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