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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权威发布!一男子违规处理死猪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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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3 17:2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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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响(动监)罚〔2019〕01号

姓名:宗某

性别:男 年龄:**岁

身份证号:******************

住址:响水县七套中心社区*******

联系方式:***********

当事人宗秀进涉嫌不按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理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一案,经响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本机构)依法立案调查:

2019年1月17日上午本机构接到淮安市淮阴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电话,电话内容为“一辆车牌号为苏JY2***的车辆运送生猪到淮安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厂,当事人在淮阴区境内公路边上乱抛病死猪(病死猪耳标号为132092104516310)时被动检员制止,后驾车逃跑”。淮安市淮阴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向本机构提供了4张证据照片(动物产地检疫证明照片、病死猪照片、病死猪免疫标识照片、运输车辆照片各1张)。

2019年1月17日本机构对上述电话内容立案侦查。根据“智慧动监”系统产地检疫模块查询到货主为响水县七套中心社区的生猪经纪人宗秀进。2019年1月17日16时5分至16时50分在本机构谈话室对当事人宗秀进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复印了当事人居民身份证。

2019年1月18日本机构收到淮安市淮阴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商请函》,《商请函》对事件的经过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2019年1月21日根据当事人《询问笔录》和《商请函》的有关信息本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到耳标号为132092104516310病死猪原养殖户响水县七套中心社区******养殖场进行现场勘验,养殖户***确认2019年1月16日向生猪经纪人宗秀进销售了120头生猪,现场勘验过程中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

2019年1月22日本机构对运输车辆是否登记备案进行了核查,根据淮安市淮阴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供的车辆照片和当事人提供的信息,本机构与盐城市亭湖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电话联系,确认运输车辆苏JY2897在盐城市亭湖区进行了车辆信息登记备案。本机构对响水县七套中心社区***养殖场登记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通过《关于公布江苏省符合调运出县条件的生猪规模养殖企业名单(第四批)的通知》(苏动监〔2019〕1号)查询到该养殖户已登记备案。

2019年1月24日本机构电话联系响水县七套中心畜牧兽医站,响水县七套中心畜牧兽医站向本机构提供了养殖户***养殖的生猪的《免疫记录》照片2张。

现查明,当事人涉嫌不按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理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居民身份证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据照片4张(动物产地检疫证明照片、病死猪照片、病死猪免疫标识照片、运输车辆照片各1张),证明了当事人涉嫌不按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理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违法违规的事实;

证据三:《关于公布江苏省符合调运出县条件的生猪规模养殖企业名单(第四批)的通知》(苏动监〔2019〕1号)、《现场勘验笔录》1份和《免疫记录》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没有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的行为。

本机构认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医发〔2005〕25号)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和《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涉嫌不按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理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机构于2019年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响(动监)告〔2019〕01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的规定”,本机构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2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响水县邮政储蓄银行(收款人:响水县财政局 帐号:100056659510010002)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响水县人民政府或盐城市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响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9 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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