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声网

搜索
查看: 8530|回复: 0

[资讯] 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

[复制链接]

31

主题

0

好友

1

金币

鱼子

Rank: 1

积分
79
发表于 2021-9-24 09: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响水连声网,让城市听到你的声音!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手机动态码快速登录

x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响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响水县**镇**中心社区**所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响水县**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 年2月3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苏JG****号小型轿车,沿响水响水镇军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军民路与东园路交叉路口东侧50米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50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 华 英

检察官助理:林洁

2021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江苏省响水县**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3901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动态码快速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