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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反映内容如下:
我在响水滨江路步行街柚见鲜茶找了份工作,开始说好试用期3天,通过就可以正式上班了。三天过后她通知我第二天继续来上班,那就代表我被录取了吧?结果正式上班两天后又突然把我开了,跟我说我不适合,而且一分工资也不给我,这合理合法吗?
(周五晚通知我第二天继续上班)
(周一早通知我不用去了)
说好的三天试用期,我自己答应的嘛,就算这三天你觉得我不合适,不要我了,不给我工资我也认的,绝无二话。但是,按照道理,周五晚上就该通知我,我不合适,不用继续来了。但是,对方却通知我继续去,那不就代表我试用期过了吗?我当时还挺开心的。但是没想到的是,转头到了周一早上,我又不合适了?
我可以理解为,周末你忙,所以故意延误我两天吗?那既然这样,是不是该给我正常发工资啊?结果又整了一套说辞:不满7天不发工资!您到是挺会卡时间呗!合同也不给我们签,反正全凭您一张嘴呗!
最后甚至干脆直接将我联系方式删除!
试用期不给工资其实都算违法,这还赤裸裸的想额外再白嫖我两天时间?工资不管多少,这个行为是不是太过分了?
请相关部门严查这种单位,为我们打工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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