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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 学费补偿政策 解读
申请学费补偿的学生,应于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在网上进行资格申请操作,否则将失去资格。
一、学费补偿对象
高校应届毕业生于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实际到岗并连续就业达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以下简称“在读期间”)所缴纳的学费。在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所获返还资金首先用于偿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符合范围的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并实际到岗就业,连续就业达到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符合条件的基层单位
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具体包括以下单位 乡级政府机关(含上级部门常驻乡级的派出机构)、省统一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任职单位、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含民办)、林业站、文化站、水利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畜牧兽医站、公办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
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确认依据 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其与毕业生签署的劳动(聘用)合同中需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条款,并实际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非艰苦行业一线企业(如邮政企业、金融企业、通信企业、供电企业、食品企业等),以及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等均不属学费补偿范围。 就业单位确认依据
确认就业单位时,在政府机关就业的(含村官)以有关部门任命(选派)文件为依据。 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以合法有效的劳动(聘用)合同为依据。
就业单位所在地的确认依据
统一以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所标注的地址为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均不得作为确认依据。 在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过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标注地址不在学费补偿范围的单位就业的,均不得给予学费补偿。 县级政府驻地行政区划调整的,应重新按调整后的行政区确定学费补偿资格。 已经享受过学费补偿的毕业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已经安排学费资助、学费补偿或发放政策性就业补贴的, 例如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后就业、“三支一扶”和公益性岗位等,均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学费补偿政策。
三、毕业确认的时间
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标注的修学截止日期为依据
省有关部门招募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和“苏北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在结束服务当年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的,凭志愿者证书和考核合格证参照应届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 就业时间在毕业次年7月1日之后的为往届生就业,均不具备学费补偿资格,
四、就业确认的时间
在政府机关就业的(含村官)
其就业时间的确认以有关部门任命(派选)文件规定的报到时间为依据 在企事业单位就业
其就业时间的确认以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时间为依据,两者不一致的则应按首次社会保险费月份确认。 学费补偿对象的连续就业时间
依据就业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证明确认。中止在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单位变动后不属于苏北基层单位的,如果连续就业时间未满36个月,则自动失去学费补偿资格。
五、补偿额度
即专科阶段(一般为2年或3年)按专科收费标准、本科阶段(一般为2年)按本科阶段收费标准核定补偿额度。
六、资格申请流程
毕业生提供的劳动(聘用)合同书(任命或选派文件)、社保缴费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没有单位名称或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证明材料无效。 学费补偿资格审核通过的毕业生,就业单位发生变动且变动后仍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则应于变动后3个月内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变动申请。材料和审核要求参照初次资格申请审核执行。
七、资金拨付申请流程
申请资金拨付材料缺失、无效或不完整的,服务期未满 36 个月就中止在基层单位就业或者未连续在基层单位就业的一律不得拨付学费补偿资金。
八、学费补偿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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