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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人大对法官有任命权、监督与问责权
1.法官任命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同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依法任命该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第十八条)。.例外情形: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2.监督与问责权
对法官存在违反法律、纪律的行为,人大常委会有权依法启动罢免、问责等程序(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
具体情形包括:
.丧失中国国籍、调离法院、经考核不能胜任职务、因健康原因长期无法履职、退休、辞职或被辞退、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任职等。
.发现违规任命时,任命机关须撤销任命(第二十一条)。
响水人大对社会公示要求人民群众对公示法官王东等人评议,接到群众举报材料一年多一拖再拖,监司委主任杜红平等人不作出己单位的处理意见并对社会公示就是包庇,就是应作为不作为行为,县人大主席田国举应负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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