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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 《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按照中央、省、市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平安盐城建设,从现在起至2020年底,全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依法重点打击下列十二类黑恶势力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涉黄、涉赌、涉毒涉羟亚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1.组织、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非法上访、非法聚集、闹访滋事的黑恶势力; 12.利用信息、网络,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或者造谣传谣、煽动滋事的黑恶势力。
凡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类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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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提升打击整治能力, 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 进一步提高扫黑除恶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参与、主动参与,积极举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依法从严惩处。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经济奖励、授予荣誉称号。举报内容要实事求是,如有诬告陷害他人,编造虚假举报线索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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