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行为,发挥政府信息的曝光惩戒作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公开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主要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含本部门政务网站)公开,可以同时选择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之规定。现将我局《2021年第一期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进行公示。
响水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6日
附:2021年第一期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文号
案件
名称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被处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姓名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
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响农(肥料)罚〔2020〕8号
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李*春
当事人经营的铁杆稻吨金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标称生产商:山西绿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规格:40克/袋,检测日期:2020年08月),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检查,为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情形。
1、警告;
2、罚款。
方式: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期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处罚机关:响水县农业农村局
处罚日期:2020年12月30日
2
响农(肥料)罚〔2020〕9号
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李*春
当事人经营的四维三防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标称生产商:菏泽开发区曹州农用化学有限公司;规格:50克/袋,检测日期:2020年08月),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检查,为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情形。
1、警告;
2、罚款。
方式: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期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处罚机关:响水县农业农村局
处罚日期:2020年12月30日
3
响农(肥料)罚〔2020〕10号
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裘*高
当事人经营的三步法复合肥料(标称生产商:山东倍丰盐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规格:40千克/袋,检测日期:2020年08月),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检查,为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情形。
1、警告;
2、罚款。
方式: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期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处罚机关:响水县农业农村局
处罚日期:2020年12月30日
4
响农(肥料)罚〔2020〕11号
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李*春
当事人经营的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标称生产商:濮阳市五谷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规格:50ml/袋;检测日期:2020年08月),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检查,为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情形。
1、警告;
2、罚款。
方式: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期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处罚机关:响水县农业农村局
处罚日期:2020年12月30日
5
响农(肥料)罚〔2020〕12号
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李*港
当事人经营的春泉矮壮丰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标称生产商:扬州春泉科技有限公司;规格:95克/瓶,检测日期:2020年08月),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检查,为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情形。
1、警告;
2、罚款。
方式: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期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处罚机关:响水县农业农村局
处罚日期: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