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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1执49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现声明周仁亚、蔡雨绿坐落在响水县县城开山路西侧、银河路北侧富建2#商业103-203的不动产权利予以注销,现声明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XS09570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号为201330736的《土地使用权证》废止。
2、依法注销他项权人为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镇支行对被执行人周仁亚、蔡雨绿名下位于县城开山路西侧、银河路北侧富建2#商业103-203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分别是20153843号、2015600659号,现声明将20153843号、2015600659号的《房屋他项权证》和《土地他项权证》废止。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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