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声网

搜索
查看: 5735|回复: 0

[资讯] 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复制链接]

1050

主题

0

好友

708

金币

小编

Rank: 20Rank: 20Rank: 20Rank: 20

积分
3060

麒麟阁成员

发表于 2021-8-30 18:3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响水连声网,让城市听到你的声音!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手机动态码快速登录

x

响发改〔2021138

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县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成本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和周边县区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从2021年秋季开始,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一)保教费。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费用。

(二)住宿费。指寄宿制幼儿园在园住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不含午休)而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

1.伙食费: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伙食费应当单独核算,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每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结余部分应当全部退还。

2.托管费:托管费(仅限全日制幼儿园)是指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非保教时间(保教时间法定工作日每日不少于8小时)为幼儿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

3.校车服务费:经批准使用校车的幼儿园,应当与儿童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以及外出活动费、园服费等。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支出应当由幼儿园支付的任何费用。

二、收费标准

(一)保教费的收费标准分别为:

1.县城:省示范园、优质园360 元/生·月、市优质园300元/生·月、合格园250元/生·月;

2.镇区:省优质园300 元/生·月、市优质园250元/生·月、合格园200元/生·月。

(二)伙食费(包括午餐、腰餐):按实际成本核算并每月结算,按月向家长公布账目,多退少补。

三、收费管理

1.严格规范幼儿园办园及收费行为。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2.幼儿园实行收费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各幼儿园要按年度向价格、财政部门报送收费情况报告。收费情况年度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将纳入收费诚信制度体系,对未按要求报告的收费单位,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3.各幼儿园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优惠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通过设立公示栏(牌)等形式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4.各幼儿园保教费要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并且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填写要规范。

5.各幼儿园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教费,应当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

6.各幼儿园要加强收费监管,自觉执行收费管理政策。对违反收费相关规定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保障幼儿及幼儿园家长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执行,2021年秋学期之前入园的幼儿仍按原标准执行。《关于响水县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响价费〔201614号)同时废止。

响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 响水县财政局

响水县教育局

2021827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动态码快速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