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声网

搜索
查看: 5110|回复: 0

[资讯] 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

[复制链接]

31

主题

0

好友

1

金币

鱼子

Rank: 1

积分
79
发表于 2021-9-17 09:0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响水连声网,让城市听到你的声音!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手机动态码快速登录

x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响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租住江苏省响水县城**街。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悬挂“苏JN****”号牌的两轮普通摩托车,沿响水县城双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响坎河桥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盐城)鉴定,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徐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拍摄的涉案摩托车照片;

2.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盐城)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响水县公安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莹

2021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租住江苏省响水县城**街,联系电话13771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动态码快速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