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发改〔2021〕165号
关于公布机动车停车场停放费标准的通知
县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完善机动车停放收费机制,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根据《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盐城市停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报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机动车停放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此次公布机动车停放费标准仅限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即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收费,具体包括:
1、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2、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3、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4、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收费标准
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三、相关事项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在实施收费前,须到县发改委履行相关申报审批手续,否则一律不得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免费停车时间为30分钟,计费时间从免费时间结束后起算。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车辆实行免费停车1小时优惠;对持有C5驾驶证且由残疾人本人合法驾驶的机动车停车实行免费停车3小时优惠。
政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配建的停车场对办事人员车辆免费停车时间不少于1小时,有条件的实行免费。
各类停车设施对执行公务且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明显标识的军车、警车、行政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实行免费停车。
所有对外收费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必须按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规范化的标价牌,公示停放收费价格管理形式、收费标准、免费时间及优惠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本通知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响水县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费标准
响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16日
附件:
响水县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费标准
车型 |
收费 标 准 |
连续停放收费限额(元/24小时) |
|
2 小时内 |
2 小时后加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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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牌照车、小型新能源专用号牌车 |
5元/辆 |
1元/2小时 |
10 |
黄牌照车、大中型 新能源专用号牌车 |
10元/辆 |
2元/2小时 |
20 |
说明:
1、停放2小时后,不足1个计费单元(即每2小时)的部分,按1个计费单元的标准计费。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时间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
2、无论是否连续停车,24小时内(含24小时)汽车停放费收费限额均按蓝牌照车及小型新能源专用号牌车10 元/辆、黄牌照车及大中型新能源专用号牌车20 元/辆执行。
3、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停车收费可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
4、上述为最高收费标准,停车场可在上述标准内下浮,下浮幅度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