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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响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唐某某曾因赌博,于2017年17月17日被连云港市灌南县公安局给予罚款伍佰元;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7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7月9日21时38分左右,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苏GY****号小型轿车沿响水县陈家港镇金港大街行驶至黄海大道蟒牛村路段时,遇到警察设卡检查,因害怕酒驾被查,在警察示意停车接受检查的情况下,仍驾车逃跑、抗拒检查,后被民警拦截后抓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唐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3.2毫克每百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唐某某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响水县公安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杨 娜
检察官助理:王 剑
2021年9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96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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