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省、市财政扶持政策服务指南
(2021年版)
1.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政策依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8号)。
对象和范围: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及专业化水平,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合作交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申报条件:专项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主要依据专项资金有关预算额度、被支持对象有关工作基础、目标设定及完成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一般由财政部、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发布申报通知,由有关中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评审或公开招标等工作,并依据评审或招标结果,经公示后确定拟支持对象。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的,资金分配方法依据专项资金有关支持政策文件执行。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涉及的因素法补助资金,以专项资金有关预算额度、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区域补助系数为分配因素。某省份本年度补助资金=专项资金有关预算额度×该省份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区域补助系数/∑(符合规定条件的省份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区域补助系数)。关于区域补助系数等有关资金分配具体要求,按照有关资金支持政策文件执行。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工贸科,杨红霞,86885720。
2.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9号)。
对象和范围:重点支持技术改造升级、关键核心技术(装备)攻关、数字经济培育创新、龙头骨干企业培育、产业升级平台建设、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大展会、重大活动、重大专项行动等。
申报条件: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制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支持方式、申报要求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均可按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向所在地工信部门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同一项目未获得过省级(含)以上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二)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记录;(三)未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禁止申报专项资金;(四)其他具体申报要求。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工贸科,杨红霞,86885720。
3.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1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项下小微贷产品工作方案的通知》(苏财金〔2021〕4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项下苏科贷产品工作方案的通知》(苏财金〔2021〕4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项下苏信贷产品工作方案的通知》(苏财金〔2021〕4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项下苏农贷产品工作方案的通知》(苏财金〔2021〕54号)
“小微贷”对象和范围: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
“小微贷”申报条件:企业有适销对路的产品及生产销售合同(定单)、有稳定的现金流(银行流水单)、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表齐全)、有正常的纳税记录。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通过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中“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专版”申请,线上与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融资对接,线下由合作银行开展尽职调查,并办理相关信贷业务。
“苏科贷”对象和范围:全市上年度销售收入在4亿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苏科贷”申报条件:省科技厅牵头建立“苏科贷”备选企业库,并动态管理。企业库内有融资需求的企业,通过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中“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专版”申请贷款,合作银行独立开展贷款审批发放工作。
“苏信贷”对象和范围:全市从事工业和信息产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中、小、微企业,年度销售收入一般在4亿元以下。
“苏信贷”申报条件:省工信厅牵头建立“苏信贷”备选企业库,并动态管理。企业库内有融资需求的企业,通过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中“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专版”申请贷款,合作银行独立开展贷款审批发放工作。
“苏农贷”对象和范围: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苏农贷”申报条件: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建立“苏农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库,并动态管理。名录库内有融资需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中“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专版”申请贷款,合作银行独立开展贷款审批发放工作。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工贸科,杨红霞,86885720。
4.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 号)。
对象和范围: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申报条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工贸科,杨红霞,86885720。
5.省普惠金融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普惠金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20〕30号)。
对象和范围:银行、保险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性担保公司、中小企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申报条件:申请设立奖励须经监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设立,且按照规定开展业务;申请风险补偿奖励须开展贷款或担保业务,且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无违规经营行为;地方金融企业须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定期报送财务资料等;中小微企业申报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奖励政策须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须在我省设立且以非公开方式对省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工贸科,杨红霞,86885720。
6.市金融高地建设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十四五”企业上市(挂牌)行动计划的通知》(盐政发〔2021〕4号)、《盐城市金融高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财规〔2020〕1号)。
对象和范围:支持企业上市项目。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分阶段给予合计400万元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拟上市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给予80万元奖励;对IPO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在境外上市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外地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市,并在我市缴纳税收、提供就业岗位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支持新三板挂牌项目。对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基础层给予7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新三板创新层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在基础层挂牌后转到创新层的,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在创新层挂牌后转到精选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由精选层转板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再给予200万元奖励。外地新三板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市,并在我市缴纳税收、提供就业岗位的,给予50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补。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当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净利润达到100万元以上,且以往年度未享受过省该项奖励,在成长板挂牌的给予3万元奖励,在价值板挂牌的给予5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再融资奖补。企业上市后以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用于本市生产性、经营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建设的,按照实际融资额(可转债以转换成股票的融资额)的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新三板挂牌后通过做市、定向增发等方式实现再融资,并投资在我市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通过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融资,并投资在我市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企业依法经营,按照规定开展业务;申请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再融资奖补政策需在盐城市工商注册,且有申请上市、挂牌、融资相关文件及批复材料等。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工贸科,杨红霞,86885720。
7.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新修改】
政策依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0〕10号)。
对象和范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耕地地力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旱作节水农业、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农机深松整地、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与建设、良种良法技术推广等方面。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等方面。农业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奶业振兴行动和畜禽健康养殖、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信息进村入户等方面。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申报条件: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因素、政策任务因素、贫困地区因素、工作绩效因素。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农业科,戈长弓,86885360。
8.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4号)。
对象和范围:优势特色主导产业。主要用于支持高效种植业发展、标准化健康养殖、农产品加工能力提升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等平台载体建设。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园区等平台载体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农机具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购置我省补贴机具品内的农业机械予以补贴;其他与现代农业发展相关的任务与项目。
申报条件: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分配因素原则上包括综合性因素、绩效评价因素、个性化因素等。综合性因素以各地农业基础资源(如农牧渔业总产值、耕地面积、养殖面积、乡村人口数等)为主要因素。个性化因素以当年工作任务、贫困地区、政策倾斜为主要因素。实行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省农业农村厅提出资金分配因素、权重及分配建议。省以下需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的,由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程序规定由相应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立项评审。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农业科,戈长弓,86885360。
9.省农业(水利)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农业(水利)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3号)。
对象和范围:农业科技创新。主要用于支持现代农业重大核心技术创新、产业关键技术创新和产业单项技术研发;种质资源保育及创制。主要用于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和重大新品种创制;农业技术装备集成与推广。主要用于支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重点农作物绿色高质高效集成推广、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提升推广、农科教协同推广等;农业农村人才培养。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培训和基层农业管理人员开展培训;水利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主要用于水利重大技术攻关、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基地(项目)建设、发展战略等课题研究、地方标准研究制定等;其它与科技创新与推广相关的任务与项目。
申报条件:科技创新与推广资金按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分配因素原则上包括综合性因素、绩效评价因素、个性化因素等。综合性因素以各地农业基础资源(如农牧渔业总产值、种植养殖面积、农业劳动力数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科技示范基地数量等)为主要因素。个性化因素以当年工作任务、贫困地区、政策倾斜为主要因素。实行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因素、权重及分配建议。省以下需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的,由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程序规定由相应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立项评审。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农业科,戈长弓,86885360。
政策依据:《盐城市农业农村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三年行动计划方案》(盐农发〔2020〕6号)、《盐城市定向培养基层农业农村人才实施方案》(盐农发〔2020〕24号)。
对象和范围:具有盐城市户籍,志愿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服务、农业生产经营、农村管理等工作并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全市每年全日制农业类定向委托培养200名,本科定向委托培养30名,原则上连续实施3年,累计培养690名本科及大专学历人才。
申报条件:确定培养计划。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基层农业人才需求实际,确定各地专科和本科定向培养计划。组织招生宣传。由市、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县(市、区)教育局及合作院校,针对本地户籍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开展定向培养招生工作的宣传和发动。开展考试录取。有定向培养意向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或江苏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高职院校提前招生考试,成绩达到录取要求,与户籍所在地农业农村局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协议书同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农业科,戈长弓,86885360。
11.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5号)。
对象和范围:现代服务业项目。支持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行动计划、重点工程及年度工作计划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等;省级特色小镇创建。支持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单位规划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价格调控。支持与价格调控相关的重要民生商品生产流通储备,补偿因落实政府价格调控政策造成的损失,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推进价格监测、价格信息服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等工作,保障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支持信用管理应用项目建设等;其他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申报条件: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事后奖补等支持方式。(一)直接补助。对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平台项目建设等给予投资补助;对因落实政府价格调控责任造成损失的经营者以及重要民生商品生产流通储备经营者、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给予补助,对与价格调控相关的价格监测和价格服务给予补助;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项目给予补助。(二)贷款贴息。对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三)事后奖补。对纳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在创建期(三年)内每年考核合格后给予 200 万元奖补,总额不超过 600 万元。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一)专项资金用于现代服务业项目、省级特色小镇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以项目法分配为主,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考核;(二)专项资金用于价格调控等方面的以因素法分配为主,分配因素包括各市县上年度常住人口数量占全省总常住人口比重、年度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等。每年 6 月 30 日前,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评审、考核和因素法测算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按程序报批后下达。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经济建设科,周烨,86886471。
12.省供销合作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供销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9〕11号)。
对象和范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建设县级农业社会化服务运营中心和乡镇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农村现代流通项目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保鲜仓储、冷链物流等项目。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基层社改造建设、提档升级。化肥、农药统一配供和农业废弃物集中回收处置。支持以县(市、区)为单位,推行化肥、农药集中采购、统一配供和农业废弃物集中回收处置。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开展供销合作系统人员和社有企业、开放办社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政策业务培训。其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为农服务项目等。
申报条件: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村现代流通项目的实施主体为供销合作社系统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包括社有企业、乡镇基层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供销社控股或控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或农业产业、农业经营、农业综合服务)公司。乡镇基层社应属于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管理的市场主体,具备为农服务功能和经营服务网点设施,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化肥、农药统一配供和农业废弃物集中回收处置实施主体为承担具体工作任务的市县供销合作社。已获得国家和省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较大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经济建设科,周烨,86886471。
13.省粮食仓储物流及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粮食仓储物流及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2号)。
对象和范围: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维修、改造,优先支持承担地方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抗灾救灾保障任务的企业仓储设施建设;具有完整产业链的粮食物流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粮食烘干机等重要仓储设备配置;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仓储信息化系统建设和重大科技研发及应用;粮油品牌创建及其他经批准的粮食仓储物流项目。
申报条件: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建立省级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经济建设科,周烨,86886471。
14.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苏财规〔2017〕24号)。
对象和范围: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申报条件:高新技术产业中具有战略性、前瞻性、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强,能着力提升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整体创新能力,为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提供重要支撑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行政事业科,仇亚琳,86883616。
15.省政策引导类计划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苏财规〔2017〕25号)。
对象和范围:苏北科技创新、国际科技合作、软科学研究、 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以及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奖补等。
申报条件:苏北科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苏北农业特色产业科技创新,开展特色产业关键技术集成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 加快苏北特色产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转型升级。国际科技合作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省内企业等实体与重点国别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合作或技术转移,推动全省创新国际化服务体系建设。软科学研究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基于一线实地调研、数据收集分析、案例分析等为基础的调研类、实证研究类项目。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 企业孵化器、具有孵化功能的新型研发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开展新型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大力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行政事业科,仇亚琳,86883616。
16.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5号)。
对象和范围:知识产权发展奖补。主要用于支持地方围绕知识产权 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开展专利奖补、知识产权专项 执法、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营造知识产权发展良好环境。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主要用于开展高价值专 利培育、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地理标志培育、重点产业专利 导航、“正版正货”承诺推进等省级重点项目,支持促进知识产权自主创新,推动产业健康发展和提升市场竞争力。根据省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安排,支持其他与知识产权 发展相关的任务和项目。
申报条件: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实施差别化管理。约束性任务是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而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任务,约束性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资金按项目专款专用,不得统筹;指导性任务资金在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内可以统筹使用,但不得用于支持与约束性任务项目同类的项目。建立任务清单定期调整优化机制。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知识产权发展奖补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原则上包括基本因素、业务因素、绩效因素等。基本因素包括地方知识产权产出情况、财力状况等。业务因素包括上年工作开展情况、当年专项任务、政策性支持等。绩效因素包括上年工作目标考核、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具体分配因素、权重和计算方法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预算规模每年可适当进行调整。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采用项目 法分配,按指南发布、组织申报、受理审查、专家评审、集体决 策、立项公示等程序组织开展。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行政事业科,仇亚琳,86883616。
17.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引进外国人才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引进外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规〔2020〕6号)。
对象和范围:引智计划引进对象、百人计划引进对象。
申报条件:引智计划引进对象为外籍人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国际知名企业或国际知名教育、科技、文化、卫生、金融等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二)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创新创业人才。(四)其他急需紧缺的外籍人才。
百人计划引进对象为高层次外籍专家,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类项目,人选条件如下:(一)长期项目人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且在国际知名企业或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或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引进后能在我省全职工作3年;具有博士学位。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国际知名顶级专家等高层次专家可放宽学历和职务限制。(二)短期项目人选:技术水平、管理理念先进,且为我省重点行业发展所急需的人才;引进后1年内,在我省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相当专业水平。如属我省急需紧缺的人才,可放宽学历限制。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行政事业科,仇亚琳,86883616。
18.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17号)。
对象和范围: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培养对象主持的重点科研项目,优先资助国家、省重点研究课题和开发项目。主要包括:科研项目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工程费;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中间试验,小批量生产所需的检测手段、主要设备、材料、工装试验费等方面的支出;引进国外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所需购置的相关技术软件、检测手段、样品样机、仪器、材料及试验费等;申请专利,出版有重大理论突破的学术专著,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和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所需费用;参加国际权威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国际论坛等交流活动所需相关费用;开展国际和地区科技交流与合作所需相关费用。培养期内,对列入第一层次的培养对象,省财政择优给予30-20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对列入第二层次的培养对象,省财政择优给予20-10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对列入第三层次的培养对象,省财政对不超过1000名的培养对象择优给予3-2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
培养期内,对培养对象发放一定补助。对列入第一、二层次的培养对象,每人每月分别发放补助1万元、3000元,由省财政负担;对列入第三层次的培养对象,每人每年发放补助6000元,省有关部门的培养对象由省财政负担,各市的培养对象由所在地负担。补助主要用于资助培养对象购置图书资料等。
组织培养对象进修、培训等。包括:组织高级访问学者进修。选派培养对象到世界知名大学、研究机构、跨国公司担任高级访问学者,或到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学习进修。高级访问学者进修时间为半年,资助金额为3-7万元;组织培养对象参加境内外培训;组织培养对象健康检查和考察休养。
申报条件:按《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苏人才办〔2016〕7号)规定被确定为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行政事业科,仇亚琳,86883616。
19.市“黄海明珠”人才计划
政策依据:《关于实施黄海明珠人才计划的若干政策》(盐发〔2021〕10号)
对象和范围:高层次人才、高校毕业生、本土人才、平台载体等
相关政策:
一、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
1﹒给予顶尖人才顶级支持。聚焦全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大力引进诺贝尔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中国或发达国家院士、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等顶尖人才来盐创新创业。按照《关于实施顶尖人才顶级支持计划的意见(试行)》(苏组通〔2017〕30号)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结合评审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创业类人才项目最高1亿元综合资助、创新类人才项目最高3000万元综合资助。为顶尖人才团队量身打造发展平台,妥善做好顶尖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的租房、购房、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配套服务。
2.给予领军人才重点支持。对能够突破核心技术、引领产业发展,经评审认定为盐城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给予重点支持。自主知识产权和关键技术达到世界一流、国内顶尖水平的创业类人才项目最高给予3000万元资助,创新类人才项目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助;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达到国内一流、行业领先水平的创业类人才项目最高给予500万元资助,创新类人才项目给予30—100万元资助,其中全职创新的资助上限提高50%。获得资助的领军人才创业企业,自企业工商注册登记5年内,年“综合贡献”达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相应给予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企业符合多个奖补标准的,按最高额度兑现,在原奖补基础上补足至对应的标准。领军人才在盐税前年薪达50万元以上的,实行贡献奖励,用于人才本人素能提升,奖励金额不超过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周期不超过3年。全职引进的还享受租房、购房、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配套服务。
3.给予社会事业人才优先支持。加大对教育、文旅、卫生等社会事业领域紧缺高层次人才支持力度,对从市外新引进的社会事业领域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经评审认定为盐城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全职领军人才团队给予100—300万元资助,全职领军人才给予20—100万元资助,非全职领军人才给予5—10万元资助。全职引进的还享受租房、购房、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配套服务。
4.给予技术技能人才专项支持。对我市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全职引进,并首次在盐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且正常缴费的,具有正高职称、副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分别给予3000元/月、2000元/月的生活补贴;对企业全职引进,并首次在盐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且正常缴费的高级技师,3年内给予2000元/月的生活补贴。相关引进人才享受租房、购房、子女入学等配套服务,其中紧缺急需人才还享受配偶就业服务。
5.给予驻盐高校人才特别支持。支持驻盐高校引进与地方产业需求紧密结合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对自主申报入选或全职新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或与上述学术地位和成就相当的专家学者),分别按200万元/名、100万元/名给予所在高校资助;对从市外全职新引进的学科带头人、具有正高职称或副高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分别按50万元/名、30万元/名、15万元/名给予所在高校资助。
二、重点汇聚高校毕业生
6.实施名校优生“汇盐行动”。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面向全国重点高校和世界前200强高校引进优秀大学毕业生来盐就业。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简化招聘程序,通过直接考察的方式予以引进。对引进的相关高校全日制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3年内分别给予3000元/月、2000元/月、1500元/月的生活补贴,并提供租房、购房、配偶就业等配套服务。非盐城籍的,5年内给予2000元/年探亲交通补贴。支持教育、卫生系统面向全国师范类、医学类知名高校招引优秀大学毕业生,政策待遇参照名校优生“汇盐行动”标准执行。
7.实施万千学子“聚盐行动”。加大高校毕业生招引力度,对我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引进或来盐自主创业,并首次在盐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且正常缴费、年龄35周岁以下,全日制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3年内分别给予3000元/月、1500元/月、1000元/月的生活补贴,并提供租房、购房等配套服务。非盐城籍的,3年内给予2000元/年探亲交通补贴。
8.实施驻盐高校学子“留盐行动”。鼓励驻盐高校毕业生留盐就业创业,对到我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就业或自主创业,并首次在盐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且正常缴费的全日制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含技师班毕业生),3年内给予500元/月的留盐专项补贴。
9.实施博士后人才集聚计划。大力引进海内外优秀博士后人才来盐创新创业,博士后在站期间,参照我市全职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享受相应的生活补贴和探亲交通补贴,政策享受期为2年。博士后(不含原工作单位在我市的兼职博士后)出站后留盐工作且符合相应条件的,视同我市全职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在站2年政策享受期计为在盐服务年限。
三、持续培育本土人才
10.加快培育企业家人才。支持企业家人才参加“中国企业家博鳌论坛”“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等知名论坛,每人每次给予最高2万元参会补贴。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家申报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省“科技企业家”等人才培育工程。定期举办企业家高级研修班,通过研修培训、互学互访、项目支持等途径,锻造一支既通科技又懂市场的新型企业家队伍。
11.加快培育行业人才。完善行业人才专项支持政策,加大对全市各领域优秀人才的扶持力度。支持教育、卫生系统开展师范生、医学生定向培养,吸引盐城籍优秀高校毕业生回盐从教、从医。实行教育、卫生高层次人才奖励制度,每年考核奖励全国教学名师、苏教名家(江苏人民教育家培养对象)最高20万元/名,省特级教师、教学名师最高10万元/名,奖励省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最高20万元/个。被市立项的名师工作室、名医工作室、非遗传承大师工作室等,经考核认定,最高给予20万元/个的项目资助。对我市新入选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二层次的培养对象,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新入选第三层次的培养对象,培养期内图书资料补贴由人才所在地财政承担。
12.加快培育高技能人才。对我市企事业单位自主申报入选(或从市外全职新引进)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给予50万元奖励;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江苏大工匠、江苏工匠、省级企业首席技师,按照省奖励标准给予1:1匹配。对新申报设立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分别按照国家和省资助标准给予1:0.5匹配。对我市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江苏省技能状元大赛的获奖选手及教练团队按照省奖励标准给予1:1匹配。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全国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级一类技能竞赛第一名的选手,可以优化程序,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招聘为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13.加快培育乡土人才。定期评选带领技艺传承、带强产业发展、带动群众致富的乡土人才“三带”标兵、“三带”能手和“三带”新秀,对“三带”能力强、带富效果好的优秀乡土人才,经评审,最高给予20万元的项目资助。开展农业农村人才定向培养,本科生、大专生就学期间分别按1.2万元/人/年、0.8万元/人/年进行资助。将优秀乡土人才列入村后备干部培养,定期培训提升“三带”能力,实行动态管理。
14.加快培育青年人才。支持教育、卫生、文旅、科技、政法等系统大力培养青年骨干人才,在各类人才工程项目中,加大对35周岁以下青年人才的培养力度,青年人才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的比例不低于15%。在推荐省“双创计划”“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等申报对象时,优先向青年人才倾斜,力争占比达到30%以上。
四、支持平台载体聚才
15.实行校地合作配套奖励。鼓励高校院所来盐开展校地合作,对国内知名高校来我市建立分校、特色校区、研究生院,经认定给予最高3000万元人才专项经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在我市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并实质性运作的,根据合作方投入情况,经评审给予最高2000万元人才专项经费支持。支持各驻盐高校重点建设1—5个契合地方发展的优势特色专业,经认定办学成效显著的,给予每个专业100—500万元资助。
16.实行“两新”组织引才奖励。鼓励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引进全日制本科学历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国内招聘活动。每年新引进10名以上全日制本科学历及以上应届毕业生的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按照2000元/名的标准进行奖励,大学生缴纳社保满一年后兑现,最高50万元。
17.实行用人单位育才奖励。对我市企事业单位人才申报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给予用人单位100万元/名奖励;对引进人才申报入选省“双创团队”“双创人才”的,分别给予用人单位50万元/个、30万元/名奖励。对企事业单位人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给予用人单位20万元/名奖励。
18.实行高校院所荐才奖励。鼓励高校院所在盐建立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在重点高校院所设立引才工作站,聘任引才大使,定期开展招才引智活动,根据活动成效和工作实绩,给予引才工作站一定工作经费;每年考核认定一批优秀引才大使,分别给予1—2万元奖励。
19.实行市场化聚才奖励。鼓励市级以上园区招引第三方运营团队,参与园区内的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运营管理。第三方运营团队每培育1家年纳税达100万元的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创业企业,给予第三方运营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顶尖人才(团队)举荐并获得我市3000万元以上人才创业项目资助的,给予举荐人50万元一次性引才奖励。
20.实行离岸研发创新奖励。对在盐到位注册资金5亿元以上或在盐年纳税超1000万元,在市域外设立研发机构且研发人员达20人,研发成果在盐转化的企业,其离岸研发机构引进的、个人所得税在盐缴纳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可不受参保地限制,同等享受盐城人才政策。
五、打造一流人才生态
21.创优人才贴心服务。向符合引进条件的各类人才发放人才绿卡,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发放五星级人才绿卡,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发放四星级人才绿卡,高校毕业生发放三星级人才绿卡,人才凭卡兑现各项政策待遇。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可享受机场、火车站等绿色通道,一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一年一张旅游年卡。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健康休养。在盐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设立人才专门服务窗口,在“我的盐城”APP开设“人才服务”专栏,开通人才服务专线(0515—66666515),为各类人才提供“一站式”“一网式”服务。成立高层次人才协会,搭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镇长团+高层次人才协会”三位一体的“院团会”服务平台。
22.给予人才租房补贴。对持有人才绿卡在盐无住房的人才,给予租房补贴。顶尖人才、全职领军人才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地)提供免费住宿或安排入住人才公寓;全职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和高校毕业生享受租房补贴,全日制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高级技师)、本科生标准分别为1000元/月、800元/月、600元/月,享受期不超过36个月。符合“汇盐行动”条件的优秀大学生租房补贴标准为1500元/月,享受期不超过60个月。
23.提供人才购房补贴。对持有人才绿卡的人才,5年内在盐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的,可享受购房补贴。顶尖人才按购房总价的80%给予补贴,最高300万元。全职领军人才按购房总价的20%给予补贴,最高50万元。全职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和高校毕业生享受定额购房补贴,全日制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高级技师)和本科生标准分别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符合“汇盐行动”条件的全日制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购房补贴标准分别提高至40万元、20万元、15万元。申请购房补贴的,需签署协议承诺在盐城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并按出资份额办理共有产权登记,依约服务满5年后,资助份额无偿转让给引进人才。人才服务期限未满5年的,需全额退还购房补贴。
24.提高购房贷款额度。凡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顶尖人才、全职领军人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放宽至4倍;全职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和高校毕业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相应提高,全日制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高级技师)和本科生分别放宽至4倍、2倍、1.5倍。符合“汇盐行动”条件的全日制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放宽至4倍、3倍、2倍。申请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需签署协议承诺在盐城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
25.优化子女入学服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市区购房的,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按招生政策规定办理入学手续;暂未购房的,其子女由人才所在地教育部门根据教育资源情况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需要就读普通高中的,按照省、市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转学、入学手续。其中,顶尖人才和全职的领军人才、紧缺急需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由人才工作牵头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为其子女提供入学服务。
26.妥善安排配偶就业。对引进到我市的顶尖人才和全职的领军人才、紧缺急需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以及符合“汇盐行动”条件的优秀大学生,其配偶在异地工作的,可以协调安排到盐城市相应的单位工作;其配偶在异地暂无工作的,可由人才引进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月给予生活补助,并缴纳社会保险,发放生活补助和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不超过3年。
27.加大人才金融支持。鼓励省级以上开发园区设立人才创业引导资金,采取融资担保、贷款贴息等形式,为来盐创业的高层次人才提供资金扶持。鼓励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在盐落户,对财政性资金参股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财政性资金参股收益部分最高30%用于奖励基金管理团队。对新注册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根据实缴资本、实际募资和在盐投资等情况,经认定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备案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初创企业,如首投失败,根据实际投资额和投资损失情况,经认定最高给予200万元风险补偿。
28.提供海外人才便利。设立海外智力引进专项计划,海外人才来盐就业创业的,比照同等层次人才享受相应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外国高端人才提供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一站式”便利化服务,取消工作年龄限制;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领军人才创办企业、科技创新载体和平台等聘用的外国人才,适当放宽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要求。
六、激发人才工作活力
29.开辟引才“绿色通道”。对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等特殊人才,可以釆取直接考察的方式招聘。对已满编或超编的单位,经编制、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可使用周转编制选聘。建立市属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推动有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合理提高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化选聘比例。在全市重点骨干企业开展用人主体认定人才工作试点,特殊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职称限制,由用人单位推荐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享受相应人才政策。
30.畅通人才流动渠道。遴选一批领军型科技企业家、产业园区负责人到驻盐高校、科研院所担任产业副院(所)长,选派一批驻盐高校、科研院所有关负责人挂任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鼓励驻盐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在职创业或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等,并按规定获得报酬。打通市域范围内事业单位人才流动通道,支持教育、卫生等领域人才有序流动、合理配置。鼓励和引导人才向农村、基层一线流动,对在农村基层、艰苦地区和科研生产一线工作的人才,在职务、职称、工资等方面适当倾斜。
31.完善人才薪酬政策。对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事业单位可单独制定收入分配倾斜政策,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科研人员承担企业科研项目所获收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经费绩效奖励,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试点市属高校和国有企业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对作出重要贡献人才的奖励支出,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在单位工资总额外单列。对国有企业符合条件的核心骨干人才,实行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32.强化人才成长关爱。完善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专家制度,开展重大节日走访慰问、日常联系关爱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扎实开展“爱国·奋斗·奉献”精神教育,优先在各类人才中发展党员和推荐“两代表一委员”人选,在各类推荐、评选活动中优先向为盐城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倾斜。
申报条件:符合上述要求的高层次人才、高校毕业生等。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行政事业科,仇亚琳,86883616。
20.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8号)、《关于<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苏财规〔2013〕31号)。
对象和范围:“双创计划”资助资金面向省外特别是海外,根据每年确定的引进计划,重点资助引进以下创新创业人才或创新团队: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决策和重大科技创新工程急需的高层次人才;能够对我省产业结构优化、产业技术水平提升和高新技术产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特别是在我省重点发展的高科技新兴产业领域从事研发和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高层次人才;已经实施或正在申报省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创建国家级研发机构和技术服务平台所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且地方有专门人才计划实行配套支持的关键性高层次人才。优先支持到苏北地区开展创新创业工作,其创新创业领域符合省和地方产业发展重点要求的高层次人才;在重点支持以上急需引进人才的同时,择优支持一批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三等甲级医疗机构引进的,具有突出创新创业成就,在国际上有重要专业影响力的领军人才。在我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科技、教育、卫生等领域,从事产业技术研发、前沿科学研究、重大疾病诊疗和预防等工作,已取得杰出成绩或具有显著创新潜力,有望突破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水平、引领学科发展,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秀创新团队。
“博士集聚计划”资助资金面向省内外,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支持到我省企业、基层推动自主创新的博士,重点资助以下六类:到我省自主创业的博士;各类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或民营科技企业,以及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计划”资助对象,省“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333工程”培育对象、省“产业教授”创(领)办的企业引进的博士;到我省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从事重大项目研发工作的博士后;到基层服务企业自主创新的博士;到县级及以下公立医院工作的博士;全职引进到我省工作的境外世界名校博士。
“双创计划”资助资金,用于对引进人才或团队创新创业中的课题研究、改善生产科研条件和对个人补助等。“博士集聚计划”资助资金,用于对到我省自主创业博士、企业引进博士、企业博士后个人的工作和生活补助,以及用于到基层服务企业自主创新的博士开展调研、差旅费补助等。“双创计划”后续支持资金,用于对“双创计划”资助对象的后续支持和培育,由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在境内外知名高校、教育培训机构联系或建立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训基地,每年组织“双创计划”资助对象到培训基地进行研修。
申报条件:符合省定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标准。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行政事业科,仇亚琳,86883616。
21.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盐政发〔2020〕37号)
对象和范围:(一)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落户我市的享受首次认定奖励政策。根据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的批文,地方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
(二) 地方财政对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首次达标申报的企业每家给予6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券”补助。
“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券”主要用于入市库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专项审计和财务审计服务、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服务等。入市库企业申报高企后,经确认符合达标申报条件的,向其发放“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券”。入市库企业申请兑付时,提供“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券”、服务合同、发票和支付凭证,经审核后据实兑付,最高6万元。
(三)对市区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发文确认的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名单,入库当年直接予以兑付。
(四)地方财政对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
根据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发文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予以兑付。
(五)对当年服务获批高新技术企业15家以上,且申报通过率高、服务质量好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市财政奖励10万元。
申报奖励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需在我市注册且完成当年备案、服务获批高新技术企业15家以上、高企申报通过率高于全市当年平均水平,申报材料包括经备案的被服务企业清单和服务合同以及发票、收款凭证,在征求各地科技部门意见后经审核予以兑付。
(六)对市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我市成功转化的,按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年度累计最高20万元奖补。
按照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盐城市技术转移奖补办法(试行)》(盐科发〔2019〕4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高新技术企业负责人参加政府组织的产学研对接活动,其交通、食宿费用由财政承担。
高新技术企业负责人参加市科技局组织的产学研对接活动,其往返交通费、活动期间食宿费由市财政承担。
(八)对首次通过市科技主管部门评估发布的瞪羚企业,地方财政按其上年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根据市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
(九)对首次通过市科技主管部门评估发布的潜在独角兽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地方财政按其上年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根据市税务部门提供的潜在独角兽和独角兽企业上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
(十)地方财政对高新技术企业获批省创新型领军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
根据省有关部门发文确认的省创新型领军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是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奖励。
(十一)地方财政对购买产品质量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申报补贴的企业应为我市进入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库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购买科技保险并通过省备案,申报时需提供经备案的保险合同、支付凭证,经审核后给予补贴。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行政事业科,仇亚琳,86883616。
22.“科技创新突破年”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在全县开展“科技创新突破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响发〔2021〕17号)
对象和范围:一、高企培育行动政策内容:
(一)强化高企业源头培育。对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给予20万元奖励,通过市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对落地实施的中国盐城创新创业大赛一、二等奖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市重点研发计划后补助项目支持。对通过评价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县财政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逐年增长机制,对高企和入库培育企业,按其年度实际支付“苏科贷”利息的20%给予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进入市高企培育库并首次达标申报的企业每家给予8万元“高企服务券”补助,对获批认定出库的高企每家奖励10万元。对当年首次认定的高企每家奖励35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企每家奖励20万元。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落户我市的市外高企奖励100万元。
(二)提升高企业申报质量。对当年新获批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研究生工作站奖励30万元,省科技副总奖励5万元。
(三)树立高企发展标杆。对首次通过市评估发布的瞪羚企业和潜在独角兽企业奖励100万元。
二、高企上市行动政策内容: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拟上市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三、“高升规”行动政策内容:
(一)建立 “高升规”企业培育库。对成功实现“高升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提升高企业创新能力。对年度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高企,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获得省、市级科技小巨人的高企,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促进高企协作配套。对获得省、市级“专精特新”产品认定的高企,分别给予20万元人、5万元奖励。通过省级首(台)套重大设备、关键部件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四、高企数字化转型行动政策内容:
(一)开展数字化技术革新。实施市数字化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攻关项目给予引导资金50万元。实施先进技术应用场景建设项目,按其投入的20%给予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打造数字化转型示范标杆。对入库培育的数字化转型高企给予每家5万元专家咨询费用补助。对当年采用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生产制造执行系统(MES)等智能化系统,软件与系统不低于20万元,正常使用后,按实际 投入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当年购置关节式、水平式、线性式、桁桥式机器人及系统集成100万元(含)以上的,实施关键岗位工业机器人替代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新购工业机器人及系统集成总价的2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建设自动化无人生产线,年度智能化设备及技术投资500万元以上,按照设备及技术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省五星、四星级、三星级上云高企,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奖补。
(三)完善数字化转型服务保障体系。对经认定的省、市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五、高企知识产权护航行动政策内容:
(一)设立高企知识产权提升工程引导项目。对符合市、县知识产权提升工程引导项目条件的高企,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
(二)推进高企知识产权示范工程。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高企,分别奖励25万元、10万元。对当年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的高企,奖励3万元。
(三)扩大高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对利用专利、商标向金融机构进行质押贷款并按期还贷的高企,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贴息奖励(实际贷款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发生利息的50%给予贴息奖励),同一高企每年最高贴息30万元。
(四)强化高企知识产权保护。对专利维权胜诉的高企,按诉讼费、律师费等实际支出50%给予资助,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涉外的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高企参加境外展会,根据经过评审的专利风险防范方案,给予其实际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行政事业科,仇亚琳,86883616。
23.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9〕13号)。
对象和范围:公路建设方面,主要支持省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集疏散公路、连接公路、战备公路、撤渡建桥、道路客货运枢纽场站、路网结构改善工程、农村公路建设等。航道建设方面,主要支持我省干线航道网规划内的干线航道建设工程等。航空发展方面,主要支持民用机场项目前期工作、新增设施设备及升级改造、通用机场建设、公益性飞行服务等。港口发展方面,主要支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港口公共支持保障基地建设和维护等。客货运发展方面,主要支持城乡客运一体化、运输结构调整等。其他方面,主要支持交通科技与成果转化、交通节能减排、交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等,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交通运输发展相关事项。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结合专项资金总量,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事项的额度。
申报条件: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交通运输相关发展规划,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库入库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定期组织申报、审核、入库,并实行滚动管理。入库项目一般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原程序重新报批。专项资金对纳入项目库管理、符合实施条件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支持。优先支持续建项目以及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开工条件具备、资金筹措规范的新上项目。原则上未入库项目不予支持。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经济建设科,周烨,86886471。
24.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
政策依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4〕654号)、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9〕272号)。
对象和范围: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国务院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复线改造和电气化改造等扩能改造类港口集疏运铁路项目、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应急物资装备购置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国有林场林区道路建设、抵边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
申报条件: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支出,是指用于纳入交通运输行业规划范围的地方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的支出,主要包括公路(含桥梁、隧道)建设、公路客货运枢纽(含物流园区)建设、内河水运建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该项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具体各类型项目的投资补助标准按照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执行。凉山州、怒江州、临夏州公路建设项目,国家高速公路按项目建安费50%执行,普通国道按项目建安费100%执行,建制村通硬化路按70万元/公里标准执行。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收费公路项目,通过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安排的车辆购置税资金以所在地区政府收费(还债)方式建设的项目补助标准为上限。不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区,非收费普通国道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项目建安费,收费普通国道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同地区国家高速公路项目补助标准。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支出,是指用于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的支出,主要包括支持农村公路(含桥梁)建设、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农村客运站建设和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等支出。该项支出分配采用因素法,切块下达地方。
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支出,是指补助地方因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导致普通国道、省道严重损毁而实施恢复重建的支出。支出范围包括:普通国道、省道因暴雨、台风、强震和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及洪涝、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导致公路路基、路面、桥涵及其他交通设施严重受损,以恢复原用功能为主的重建性工程项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根据灾损情况,共同商定普通国道、省道灾毁恢复重建资金年度支出的规模。资金年度总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00亿元。该项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具体项目补助标准按一般不超过重建项目工程造价的50%控制。
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支出,是指补助国省干线公路(不含在建公路和收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因台风、暴雨、暴风雪、洪水、冰雹、内涝、地壳震动、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所发生的抢修保通支出。抢修保通工程按应急项目组织实施。该项支出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事后补助的方式,按每次公路灾损灾情类别分批次给予补助。一类灾情(灾情特别严重)不超过1000万元;二类灾情(灾情严重)不超过800万元;三类灾情(灾情较重)不超过600万元;四类灾情(灾情一般)不超过400万元。对已使用中央财政其他补助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公路灾损灾情类别,由交通运输部根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抢通资金申请报告,结合国家减灾委、国家防总、民政部、国家气象局、中国地震局、交通运输部路网中心等部门(单位)提供的灾情信息综合研究确定。必要时,交通运输部可采取抽样核查等办法对公路灾损情况进行核实。
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支出,是指鼓励船龄达到或超过15年且仍在运营的农村渡口旅客渡运船舶(不包括客滚船和车客渡船)更新给予的奖励支出。奖励对象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完成农村老旧渡船拆解并更新的船舶所有人。该项支出分配采取据实结算的方式,具体补助标准: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西藏除外)分别为新造农村渡船造价的50%、60%、70%,单船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对西藏自治区给予新造农村渡船全额补助。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支出,是指按国务院规定用于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推广应用节能减排产品和技术,提升行业节能减排监管和服务能力,促进实现国家和行业确定的公路水路节能减排目标等发生的支出。该项支出分配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由交通运输部根据项目性质、节能减排投资额、年节能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确定奖励额度。节能减排量和节能减排投资额应经第三方机构审核。对节能减排量可以量化的项目,奖励资金原则上与节能减排量挂钩,根据年节能量按每吨标准煤不超过600元或根据年替代燃料量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不超过2000元给予奖励;对于节能减排量难以量化的项目,按节能减排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奖励额度,奖励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设备购置费或建筑安装费的20%。
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支出,是指支持甩挂运输试点的运输企业和站场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实施方案中甩挂作业站场建设或改造、甩挂运输车辆更新购置、甩挂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等支出。该项支出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和实际情况,适用定额补助或比例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总额原则上不高于1000万元。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采用定额补助。其中甩挂作业站场按照500万元/个的标准进行补助;管理信息系统按照50万元/套的标准进行补助;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按照4万元/台和1.5万元/台的标准进行补助。项目总投资额小于1亿元的,采用比例补助。甩挂作业站场建设或改造、牵引车购置更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按照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挂车购置更新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
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支出,是指补助《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中的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国境国际河流航道和其他重要航道,因暴雨、台风、地震、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支出,以及国境国际河流航道因国防、外交或特殊航行需要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支出。该项支出分配采取项目法,通过事后补助的方式,按照原则上不超过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工作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的50%给予补助。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支出,是指鼓励按有关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或同时要求换购新车给予的补贴支出。该项支出分配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资金申请指南所公布的补贴标准,每年与各地进行清算,同时会同商务部参考各地汽车保有量、上一年度资金发放情况等因素,向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资金。
复线改造和电气化改造等扩能改造类港口集疏运铁路项目,补助标准参照单线铁路,并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0%进行上限控制。
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应急物资装备购置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西藏按项目核定投资的100%执行,青海、新疆按项目核定投资的70%执行,其他地区按核定投资的50%执行。
国有林场林区道路建设,场部通硬化路参照同地区建制村通硬化路标准执行(其中:东部、中部一般地区分别执行25万元/公里、35万元/公里标准),国有林区林下经济节点对外连接公路参照扶贫地区资源路旅游路产业路标准执行。
抵边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西藏、南疆四地州(含兵团南疆师团)、其他地区抵边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分别执行80万元/公里、60万元/公里和40万元/公里标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路面形式、投资造价等不同,在年度资金切块和按平均补助标准完成建设任务不变的情况下,对具体项目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上下浮动50%。
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车购税补助标准按灾情类别执行:一类灾情(灾情特别严重)1500万元,二类灾情(灾情严重)1200万元,三类灾情(灾情较重)900万元,四类灾情(灾情一般)600万元。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经济建设科,周烨,86886471。
25.省级水利发展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9〕8号)。
对象和范围:农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农村饮水安全(农村供水)、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河湖管理与保护、水资源节约管理与保护、河湖采砂及水行政执法管理以及其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年度预算下达确定的建设内容。
申报条件:小农水工程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养护、河湖管理保护、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水土保持、河湖采砂及水行政执法管理按照因素分配法下达;水利工程维修采用项目法分配;水资源管理和保护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农业科,戈长弓,86885360。
26.省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补助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号)。
对象和范围:主要用于耕地质量保护提升,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地膜农膜、农药包装物等农业农村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及利用,渔业增殖放流等支出方向。
申报条件: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补助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分配因素原则上包括综合性因素、绩效评价因素、个性化因素等。综合性因素以各地农业基础资源(如耕地面积、水域面积、轮作休耕面积、畜禽蓄养量、水产种群数量等)为主要因素。个性化因素以当年工作任务、贫困地区、政策倾斜为主要因素。实行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省农业农村厅提出资金分配因素、权重及分配建议。省以下需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的,由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程序规定由相应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立项评审。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农业科,戈长弓,86885360。
27.省农业公共服务补助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农业公共服务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号)。
对象和范围:主要用于农业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信息服务,农业执法监管,农业农村改革补助等支出方向。
申报条件: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补助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分配因素原则上包括综合性因素、绩效评价因素、个性化因素等。综合性因素以各地农业基础资源(如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农产品产量、养殖数量、农业公共服务组织数量等)为主要因素。个性化因素以当年工作任务、贫困地区、政策倾斜为主要因素。实行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省农业农村厅提出资金分配因素、权重及分配建议。省以下需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的,由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程序规定由相应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立项评审。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农业科,戈长弓,86885360。
28.省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5号)。
对象和范围: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农田建设以农民为收益主体,扶持对象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小农户、专业大户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持用于高标准农田及农田水利建设。
申报条件: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合同、施工进度报告、税务发票、监理签证、验收结果等,向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资金报账申请。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予以审核,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用款计划。各市、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给项目工程实施单位、设备供货单位和服务提供单位。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农业科,戈长弓,86885360。
29.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7号)。
对象和范围:流域性治理项目。国家流域规划确定的防洪、排涝、供水等骨干工程,包括流域骨干行洪河道整治及行蓄洪区建设、跨流域调水骨干工程、海堤巩固完善,以及江河支流治理、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大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新建大型水库、新建大型灌区等项目。区域性治理项目。省级区域规划确定的防洪、排涝、供水等骨干工程,包括省委、省政府区域发展战略确定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骨干工程;国家及省专项建设规划确定的直接关系民生的水利工程,包括水生态修复与治理、中小河流治理、大中型病险水库闸站加固改造等项目。其他项目。省或市县审批立项、市县负责筹措主要建设投资,并通过竞争立项取得省级补助资格的水利工程,包括地方水利基建、城市防洪、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等项目。规划、基础及项目前期工作。国家部署编制的规划,省重点区域水利规划和水利专项规划;水利改革发展重大专题研究,全省范围有关基础资料的收集、分析和研究,规范和标准制定等;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或重要专题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专项报告编制等。
申报条件: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补助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省水利建设资金优先支持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水利重点工程建设,以及水利重点规划和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规划研究充分;新开工项目原则上按照省、市县审批权限划分,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已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并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市、县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符合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在建项目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较好,当年度市、县建设资金已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农业科,戈长弓,86885360。
30.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6号)。
对象和范围:文化和旅游活动。省委省政府、省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和旅游(文物)活动、组织参加或承办的国家级文化和旅游(文物)活动、全省性文艺展演(展览)、文化惠民活动、群众文化活动、节庆论坛、对外及港澳台文化和旅游交流活动等。优秀艺术作品创作。省级重点打造的舞台艺术精品,其他优秀剧目、美术、群众文艺作品和相关艺术门类作品的创作等,鼓励支持原创作品。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改善和配置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设备,提升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传承、展览展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等。文化和旅游资源开发、宣传推广和品牌打造。扶持全省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通过广告投放和举办宣传、营销等活动开拓境内外文化和旅游市场,重点扶持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和省级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江苏省特色小镇(旅游风情类)、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优秀旅行社企业、绿色网吧企业等。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扶持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培育骨干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企业,支持新兴文化和旅游业态,打造产业园区(基地)和特色文化旅游创意产品、消费集聚区等。其他文化和旅游发展项目支出。文化和旅游行业数字化、智慧化建设、行业人才培养等,经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用于文化和旅游发展的其他支出。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企业(单位)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具有较好的财务状况和相应的项目资金筹措能力。企业(单位)完整运行已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含一个会计年度)。项目申报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资金使用主体必须一致(母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共同实施的项目视同主体一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扶持:经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失信行为的;违反《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被禁止申报本专项资金项目的;同一项目当年度已经获得省财政其他类扶持资金支持或以前年度已经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申报企业(单位)不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财税资料的;2018—2020年度已安排本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单位)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行政事业科,仇亚琳,86883616。
31.市级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
政策依据:《盐城市市级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盐财规〔2020〕3号)。
对象和范围:支持全域旅游发展、旅游环境建设、旅游景区(点)建设、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旅游企业发展、旅游人才队伍建设、旅游宣传推广、旅游规划策划、教育培训和市委市政府及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旅游重点工作等。
申报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会计核算规范;项目实施主体是企业的,必须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三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行政事业科,仇亚琳,86883616。
32.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1号)。
对象和范围:土地综合整治。主要支持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整理)、耕地开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主要支持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问题突出区系统性、整体性修复,开展历史遗留和责任灭失的废弃矿山整治及矿地融合项目等;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主要支持开展海洋带、海域、海岛修复整治和海洋生态保护等;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申报条件: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省自然资源厅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建立项目库,并对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经济建设科,周烨,86886471。
33.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0号)。
对象和范围:地质勘查。主要用于支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保护利用等;基础测绘。主要用于支持省级公益性测绘项目,包括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及资料的更新与维护、测绘公共服务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等;海洋执法监管。主要用于支持省级海洋执法船舶维护、执法装备更新和执法基地维护等;海洋科技创新。主要用于支持海域海岛资源可持续利用、海洋生态治理与修复、海洋防灾减灾以及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申报条件: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省自然资源厅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建立项目库,并对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经济建设科,周烨,86886471。
34.省级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11号)。
对象和范围: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分重大集成示范项目、一般示范推广项目、创新成果区域性示范项目共3类,面向全省具有承担项目实施综合能力的林业推广、科研、教学、国有林场(圃)、有关涉林企业及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等单位开展申报(各级行政部门除外),鼓励产学研联合开展项目申报。
申报条件:重大集成示范项目: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任务和林业建设重大问题、共性问题、关键性环节和技术瓶颈等,开展重大林业科技成果的组装配套、集成与推广示范。每个项目省财政拟补助100-200万元左右。申报单位(包括合作单位)自主拥有政府划拨或长期租赁使用权的连片(不超过3幅地块)面积合计达300亩以上的推广示范基地。一般示范推广项目:围绕林业重点工程和产业,支持单项林业新优品(良)种、技术、模式的专项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含专项成果示范基地建设)。每个项目省财政补助50万元左右。创新成果区域性示范项目:开展现代林业建设领域应用型技术创新成果在面上推广、产业化前的区域性示范或中试熟化,为将来面上推广和工业化生产应用奠定基础。每个项目省财政补助50万元左右。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经济建设科,周烨,86886471。
35.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3号)。
对象和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规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益性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项目,主要包括:(一)水生态环境保护。包括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入河(江、湖、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等。(二)大气污染防治。包括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移动源污染治理、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等。(三)土壤污染防治。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监测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危废规范化处置、重金属污染防治等。(四)辐射污染防治。包括电磁辐射、核辐射污染防治、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等。(五)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包括生态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调查保护、生态文明创建奖补、“两山”实践创建基地建设、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建设、生态文明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等。(六)生态环境科研课题研究、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等(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管理)。(七)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监管、监测监控、执法、应急能力建设及运维,生态环境国际公约履约、国际合作项目;省项目储备库管理等。(八)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申报条件:专项资金分为省级统筹资金和切块市县资金。省级统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切块市县资金采用“项目法”和 “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地区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省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情况、财力因素等。建立项目储备库管理制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均应纳入省项目储备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支持,确需安排的,需按照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履行必要的补库手续。省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化管理,申报窗口全年开放,三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形成项目更替的良性循环。每年 1 月,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本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重点方向和申报要求。省和市县相关部门,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经济建设科,周烨,86886471。
36.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8〕412号)、《2019年盐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盐财建〔2020〕36号)。
对象和范围:本市范围内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本市上牌)的消费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不给予购车补贴。
申报条件:申报补助的新能源汽车、公共领域充电设施运行情况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相关运行数据需按要求接入盐城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运行远程监控综合平台。对闲置车辆和充电设施,地方财政不予以补助。申报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盐城市范围内(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申报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享受财政补助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推广应用的县(市、区)建有1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工贸科,杨红霞,86885720。
37.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
政策依据:《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19号)
对象和范围: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城市垃圾资源化利用等低碳集约型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促进城镇土地、水、能源等节约、集约、循环化利用;城镇区域供水、供水管网改造、自来水深度处理、污水污泥处理、防灾减灾等公共服务类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升城镇人口和产业的承载能力,提高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择优培育重点中心镇、特色镇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城市风景园林等项目,鼓励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延续和融入传统文化、地域特色、自然风貌;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支持城镇规划由扩张性规划逐步转向限定城市边界、优化空间结构转变,鼓励实现城镇规划“多规合一”。
申报条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项目。对列入省级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的城市,按照省辖市、县(市、区)分档给予一定数额的奖补,连续支持三年,后续奖补资金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及试点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对列入省级海绵示范项目的,以项目类别、实际工程量、建设投资等因素给予一定性补助。试点城市与示范项目补助不重复安排。
城镇区域供水、供水管网改造、污水污泥处理项目。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供水管道长度、污水污泥处理量等因素,并结合年度预算以及《江苏省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办法》等确定补助标准,并采取因素法切块下达。
城市垃圾资源化利用、自来水深度处理项目。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或工作要求,并结合年度预算采取按比例或定额补助。
重点中心镇和特色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对纳入省级规划或计划的,按规模大小分档定补,已经补助的重点中心镇、特色镇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项目不再补助。
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合同价款给予定额补助。省级资金主要对省本级组织编制的规划项目予以全额补助,对省级统一组织市县共同参与的项目按照各自承担的任务比例给予定额补助;对乡镇规划按照“十二五”期间确定的规划编制任务及补助标准完成后,省级不再予以安排。
省园艺博览会组织及办展经费每届定额补助。
其它项目,根据省本级和地方各自的职责划分、年度工作任务、《江苏省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办法》等确定。
以上项目中,对全省具有示范引导作用的项目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经济建设科,周烨,86886471。
38.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616号)。
对象和范围: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城市矿产”是指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产生和蕴藏在废旧机电设备、电线电缆、通讯工具、汽车、家电、电子产品、金属和塑料包装物以及废料中,可循环利用的钢铁、有色金属、稀贵金属、塑料、橡胶、玻璃等资源,其利用量相当于原生矿产资源;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再制造,本办法所称再制造是指对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产品达到与原有产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推广。循环经济(含清洁生产,下同)基础能力建设;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协商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申报条件: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示范基地的“城市矿产”资源新增加工处理能力(含改造)建设。示范基地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示范基地“城市矿产”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建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能力建设。包括电子信息管理平台、监测系统等。
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循环化改造的关键补链项目构建。
再制造:重点支持可再制造技术进步、旧件回收体系建设、再制造产品推广及产业化发展等。
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推广: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支持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成熟、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技术应用示范。重点支持对行业整体清洁生产水平影响较大,具有推广应用前景,但尚未实现突破的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
循环经济(含清洁生产,下同)基础能力建设:循环经济法规、规划及政策研究。循环经济相关标准制定、目录编制。循环经济发展宣传教育、组织动员等。循环经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循环经济发展综合评价与统计体系和规划、方案、项目评审及考核、验收等。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协商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经济建设科,周烨,86886471。
39.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288号)。
对象和范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补助资金整体实施期限不超过5年,各支持事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相应确定实施期限。海绵城市建设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每批次实施期限3年,到2018年底全部到期结束,2019、2020年开展政策收尾有关工作;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2018年起分批启动,2020年底全部到期结束;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2018年启动,2021年底到期结束;财政部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前,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合规性、有效性进行评估评价。根据评估结果区分不同情形,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作出取消、调整、整合、继续执行等处理。
申报条件:补助资金根据不同支持事项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分配。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按照既定补贴标准对试点城市给予定额补助(海绵城市试点:直辖市6亿元/年、省会城市5亿元/年、其他城市4亿元/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直辖市5亿元/年、省会城市4亿元/年、其他城市3亿元/年)。试点期满后,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每批次综合评价排名靠前及应用PPP模式效果突出的,按照定额补助总额的10%给予奖励。黑臭水体治理示范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示范城市。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共同印发申报通知,通过组织专家资料审核、现场公开评审,确定年度入围城市。中央财政对入围城市给予定额补助,根据入围批次,补助标准分别为6亿元、4亿元、3亿元。中西部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中西部省份上报确定的3年建设任务投资额,按因素法分配资金,并按照相同投资额中西部0.7:1的比例,对西部地区给予倾斜。某省份年度获取资金额度=年度资金总额×某省3年建设任务总投资额×中西部调节系数/Σ(中西部省份3年建设任务总投资额×中西部调节系数)。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经济建设科,周烨,86886471。
40.省小型公益性设施补助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小型公益性设施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19〕148号)。
对象和范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当年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城镇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公益性文化、旅游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委托咨询、审计、评审等服务费用;城乡建设科研项目。
申报条件:主要支持投资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修改造。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经济建设科,周烨,86886471。
41.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调整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苏财建〔2016〕461号)、《江苏省农村客运出租车行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与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苏财建〔2016〕224号)、《江苏省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苏财建〔2015〕451号)等。
对象和范围:当年实际运营的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汽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渔业或渔业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
申报条件:对符合发放补贴对象的,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经济建设科,周烨,86886471。
42.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9〕14号)。
对象和范围:绿色城区高品质集成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智慧建筑、超低能耗(被动式)建筑;既有建筑规模化节能改造、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精益建造、数字建造、绿色建造和装配式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在绿色建筑综合集成应用项目;其他有利于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项目。
申报条件:主要支持列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省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并对项目库进行滚动管理。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经济建设科,周烨,86886471。
43.省城乡环境品质提升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城乡环境品质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3号)。
对象和范围: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支持我省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建设;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支持2000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实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房屋建筑等建设、改造,以及环境、安全、物业管理等综合整治;绿色建造智慧工地项目。对绿色建造智慧工地示范区内达到省级安全标准化星级工地、智慧工地标准、绿色施工合格等次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推动建造方式向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和绿色化“四化”融合方向发展;园林绿化示范项目。支持城市空间品质提升中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示范项目建设,推动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海绵等新技术应用;其他有利于推动城乡环境品质提升的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结合专项资金总量,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事项的额度。
申报条件:主要支持列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省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并对项目库进行滚动管理。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经济建设科,周烨,86886471。
44.省级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省级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规〔2018〕20号)。
对象和范围:重点用于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小城镇集中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申报条件:主要采用因素分配法。以每300户(每户3.22人,计966人)为1个标准村,按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助400元计算,对涉及省域范围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县(市、区),每标准村补助1200万元。对涉及省域范围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的县(市、区),按0.8系数计算,每标准村补助960万元。对未涉及省域范围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县(市、区),奖补标准适当高于每标准村1200万元;对既涉及省域范围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又涉及省域范围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县(市、区),奖补标准适当低于每标准村960万元。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基层科,孙文全,86882356。
45.市级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盐城市市级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财规〔2019〕2号)。
对象和范围:对各县(市、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进行奖补,补助标准根据实际完成改造户数及专项资金安排以因素法进行确定。对工作进展较快、成效明显的地区,提高10%给予奖补;对各县(市、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农村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进行补助,翻建新建每户补助11000元,维修加固每户补助4000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用于改善农村住房条件事项支出。
申报条件:专项资金实行申报制。申报工作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未按时申报的,取消当年度资金奖补。专项资金由各县(市、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业务主管部门对改善农房项目验收后组织申报。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用于改善农村住房条件事项支出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申报。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基层科,孙文全,86882356。
46.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项目
政策依据:《2021-2023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苏农机〔2021〕13号)。
对象和范围: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简称“我省补贴范围”)共15大类42个小类151个品目,其中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15大类41个小类141品目(不含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省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5大类6小类10个品目。
申报条件:根据省确定的品目机具对购机者进行补贴。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农业科,戈长弓,86885360。
47.省级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省级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6〕34号)。
对象和范围:支持试点村探索以资源有效利用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支持试点村探索以提供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支持试点村探索以物业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支持试点村探索以混合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支持试点村探索其它集体经济实现形式。
申报条件:依据财政部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要求、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计划和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方案,分配试点资金。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基层科,孙文全,86882356。
48.市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盐城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盐办发〔2021〕13号)。
对象和范围:全市集体经营收入低于30万元的经济相对薄弱村,全市烈士命名村,全市烈士命名镇所辖集体经营性收入低于30万元的经济相对薄弱村,市领导挂钩帮促的经济薄弱村。
申报条件: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申报制。由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研究下达申报文件。各县(市、区)根据市下达的计划组织申报。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基层科,孙文全86882356。
49. 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政策依据:《盐城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盐银发〔2017〕57号)、《转发省财政厅等关于做好江苏省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盐财金〔2018〕52号)等。
对象和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盐城创业人员)。在市内登记注册,当年新招用符合富民创业担保重点支持对象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8%),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申报条件:我市城乡创业者可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雇佣不足3人的可以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贷款,雇佣3-5人可以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贷款,雇佣6人以上的可以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予以一定贴息支持。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工贸科,杨红霞,86885720。
50.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广播电视覆盖)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广播电视覆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7号)。
对象和范围: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数字)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包括:与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数字)相关的工程建设、覆盖网管理、传输网络租用、系统更新改造、设备维修、水电费用、备品备件、日常维护、运维演练等。全省中波发射台运行维护。包括:全省中波发射台的系统更新改造、设备维修、水电费用、备品备件、日常维护、运维演练等。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及省级运行维护。包括:应急广播省级平台的工程建设、系统更新改造、设备维修、水电费用、备品备件、日常维护、运维演练等;省级对经济薄弱地区县级应急广播系统建设补贴等。全省县级广播电视节目共享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包括:县级广播电视节目内容交流共享奖励,补充采购广播电视节目和纪录片,共享平台运行维护等。农村低保户收看有线电视补贴。对全省经济薄弱地区农村低保户收看有线电视给予基本收视维护费补贴。其他广播电视覆盖方式的建设及运行维护。包括:微波、直播卫星等覆盖方式的工程建设、系统更新改造、设备维修、水电费用、备品备件、日常维护、运维演练等。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局批准的其他项目,如扶贫、救灾等。
申报条件:专项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资金支持的方向、相应的职能任务及相关的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分配。其中: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数字)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全省中波发射台运行维护、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及省级运行维护等项目采取定额补助或按政府采购结果支付;农村低保户收看有线电视项目按实际收看有线电视的低保户数及相应的收视减免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县级广播电视节目内容交流共享奖励费用按节目上传和下载量进行计算支付,广播电视节目和纪录片采购费用按政府采购结果支付,共享平台运行维护费用按定额支付。具体办法由省广电局另行制定。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行政事业科,仇亚琳,86883616。
51.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
对象和范围: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包括租赁补贴、公租房筹集、城市棚户区改造等;老旧小区改造;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申报条件:按照核定的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公租房筹集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综合科,邵从元,86887758。
52.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宜居社区)建设引导资金
政策依据:《江苏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宜居社区)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8〕8号)。
对象和范围:纳入省政府下达的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和省级宜居示范居住区建设目标任务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棚户区改造以及宜居住区项目。
申报条件:按照核定的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受表彰情况等因素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分配下达引导资金。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综合科,邵从元,86887758。
53.市本级文化惠民工程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盐城市市本级文化惠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财规〔2021〕2号)
对象和范围:用于全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文化艺术系列推广活动、打造特色文化品牌等文化惠民事项。
申报条件:单位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会计核算;项目实施完成后,向县(市、区)文广旅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配合财政、文广旅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结算以及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行政事业科,仇亚琳,86883616。
54.市本级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盐城市市本级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财规〔2021〕3号)
对象和范围:用于全市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古籍保护和其他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的事项。
申报条件:单位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会计核算;项目实施完成后,向县(市、区)文广旅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配合财政、文广旅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结算以及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行政事业科,仇亚琳,86883616。
55.国家、省、市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政策
政策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盐财购〔2019〕4号)。
政策内容: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民营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也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对民营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预留政府采购份额。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给予价格评审折扣。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四、压降制度性交易成本。鼓励减少收取中小微民营企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具体减少比例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确定。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向民营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民营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不得向民营企业指定中介机构提供各种有偿服务等。鼓励优先购买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逐步建立民营企业产品政府采购推荐目录,鼓励采购人对采购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优先向民营企业发起订购,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
五、推进民营企业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民营企业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参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可享受较低利率和快速便捷的服务,切实帮助民营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民营企业自行选择和确定申请融资的合作金融机构,任何人不得干预。
六、推行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制度。从诚信档案登记、失信行为的分类和记录、诚信指数管理、信用查询和信用记录运用等方面明确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信用管理规则,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政府采购科,周红兵,86876227。
56.国家、省、市支持脱贫攻坚、绿色采购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财库〔2021〕20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贯彻执行支持脱贫攻坚、绿色采购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盐财购〔2019〕9号)。
政策内容:一、进一步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振兴。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振兴的重要意义,通过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方式,助力乡村振兴。(一)认真落实优先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要求。各预算单位要加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的计划安排,合理确定预留比例,通过网络销售平台(网址:www.fupin832.com)优先采购832 脱贫地区的农副产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不得拖欠。
二、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各预算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产品的政府采购工作。(一)各预算单位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品目清单判断拟采购产品是否在范围之内。(二)各预算单位拟采购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的,各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了解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相关情况,依据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各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三)各预算单位拟采购产品不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的,鼓励各预算单位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四)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在专家论证、拟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时,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各预算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要贯彻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相关规定,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二)各预算单位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三)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各预算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政府采购科,周红兵,86876227。
57.省市支持企业发展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
政策内容:一、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二、进一步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三、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采购人要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缩短至15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四、加大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力度。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五、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政府采购管理交易执行系统推广应用力度,打通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江苏政府采购网连接通道,实现在线办理项目委托、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电子开评标、在线签订合同等功能,切实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六、促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提质增效。各级采购人应按规定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为供应商参与信用融资提供便利。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融资服务平台互联互通,积极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产品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架设银企合作桥梁,优化“政采贷”办理流程,扩大“政采贷”业务规模,拓宽中标/成交供应商融资渠道,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一、第三和第四项政策执行到新冠疫情应急响应解除之日。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政府采购科,周红兵,86876227。
58.市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有效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20〕22号)。
政策内容:一、引导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让利。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进一步调降担保、再担保费率,逐步将合作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二、积极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回归主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坚持“不新增、降规模”,逐步将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控制在20%以内,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对担保余额较大且小微企业、“三农”担保业务占比较低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回归支小支农主业给予3-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市级以上的担保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继续享受,确保平稳转型过渡。
三、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加强与省级政府性再担保机构对接,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及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支持,优化风险分担机制,推动省级政府性再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按比例分担风险,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20%,省级政府性再担保机构(含省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不高于30%。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实现“先代偿、后分险”。
四、进一步运用好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推动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按6:2:2比例进行风险分担。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设立本级代偿补偿资金,对辖区内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为其进一步分险。
五、完善银担合作模式。推动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银担合作各方要落实贷前审查、贷中贷后管理责任,明确代偿追偿责任,强化担保贷款风险识别与防控,并在授信额度、担保放大倍数、利率水平、续贷条件等方面提供更多优惠,免收或少收融资担保机构保证金;加大与优质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力度, 合理设置准入条件,避免因所有制结构、注册资本“一刀切”。督促融资担保机构向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完整披露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并对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定期评估,着重关注其推荐担保业务的数量和规模、担保对象存活率、代偿率以及贷款风险管理等情况,作为开展银担合作的重要参考。
六、加大奖补支持力度。进一步充实市、县两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将融资担保机构奖补纳入使用范围。按照保本微利、可持续的原则,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且担保费率不高于1.5%,尤其是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且担保费率不高于1%的融资担保业务进行担保费补贴;对单户1000万元以下的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尤其是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占比达到5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给予适当奖补。
七、落实财税支持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核销,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执行。发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作用,加快处置担保机构不良资产,释放更多担保资源。
承办科室、承办人、联系电话:工贸科,杨红霞,86885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