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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响检刑一刑诉〔2021〕21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响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孟某某明知王某某等人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实名办理银行卡8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1320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30003********;江苏银行卡卡号:61787609110********;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19800********;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4********;兴业银行卡号:6179084031********;光大银行卡号:61766170********;平安银行卡号:62305800003********)及部分配套的U 盾给王某某等人用于转账,非法获利人民币(币种下同)3000余元。
经查,被告人孟某某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资金流水约336815.02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资金流水约158320元;江苏银行卡内资金流水约178017.51元;中国农业银行卡内资金流水约174092.51元;浦发银行卡内资金流水约104898.02元;兴业银行卡内资金流水约238758.28元;光大银行卡内资金流水约179346.02元;平安银行卡内资金流水约235800.03元。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研判,上述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江苏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兴业银行卡、平安银行卡等6张银行卡被用作被害人李某某、涂某某等9起诈骗案,涉案被害人被骗共计332008.5元。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人民币3000元,暂存于响水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孟某某的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涂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艳艳
检察官助理:刘 莹
2021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江苏省响水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7905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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