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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响检刑一刑诉〔2021〕Z289号
被告人聂从林,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8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响水县**区**路**号。被告人聂从林曾因盗窃,于2006年4月28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7月19日被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5月28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从林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聂从林驾驶电动三轮车至响水县**区,作盗窃案2起,窃得电缆线、铁皮制的柴油桶、震动泵、切割机等物品。经响水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65元(币种下同)。具体犯罪实施分述如下:
1.202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聂从林至响水县**区**路一烂尾楼,窃得被害单位**公司放置在工地内的规格为(2芯)2.5m2的电缆线30米、20L铁皮制的柴油桶2个。经认定,价值244元。
2.2021年5月17日晚上,被告人聂从林至响水县**区**小区,窃得被害人潘某某放置在仓库内的规格为(2芯)2.5m2电缆线150米、天力牌-417震动泵2台、砂轮切割机1台。经认定,价值1721元。
案发后,被告人聂从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响水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聂从林电动三轮车1辆、磨光机1个、违法所得1765元,已经发还被害人潘某某1721元、田某某2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聂从林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聂从林的供述和辩解;
5.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从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从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聂从林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 华 英
检察官助理:林洁
2021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聂从林现羁押于响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使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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