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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村(社区)“两委”干部“十不得、五不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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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4 21: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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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1)政治觉悟不高、组织观念不强,不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2)受过刑事处罚;(3)存在“村霸”、涉黄涉赌涉毒、涉黑涉恶、涉电信网络诈骗等问题;(4)非法宗教和邪教的组织者、实施者、参与者;(5)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侦查);(6)近3年内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且被劝退、除名,或者仍在限期改正;(7)存在拉票贿选等违反换届纪律行为,利用各种方式操纵、干扰、破坏选举工作;(8)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蛊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9)法治意识淡薄,道德品质差,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10)其他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提名情形。


    根据工作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继续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1)政治能力不强,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坚决,执行惠民政策不到位,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2)法治意识不牢,不严格依法办事,任期内乡村(社区)治理较差;(3)履职能力不强,思路不清、办法不多,墨守成规、看摊守业、不思进取,因个人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4)工作业绩不优,不担当不作为,近3年内工作实绩考核连续2年在本乡镇(街道)排名靠后;(5)群众评价不好,为民办事不尽心不尽力,多数党员群众意见较大,不拥护不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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