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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响水县金陵制冷商行在开发区某企业,拆除回收了2个冷库。 两年前,2个冷库当时花了将近4万块钱,现在贱卖,价格和金陵制冷的老板汪总当场谈好是1.1万元。
在拆除冷库的过程中,金陵制冷的汪总发现我公司还有2个氧气罐,想二手回收,于是双方谈好是200块钱一个。那么,2个冷库+2个氧气罐,加起来一共是11400元。
之后,汪总让工人拆冷库,自己离开了现场。我们在傍晚打电话让他转钱,他说等拆结束的,结果,当天拆除到傍晚,金陵制冷的汪总也没有将钱转给我们。
正好,当天有其他人在现场也回收二手商品,于是我们就将氧气罐卖给了其他人。
后金陵制冷的汪总意思,氧气罐必须卖给他,如果不卖给他,就要扣除我们500元,理由是对他造成了损失。
真是滑天下之大稽!我说,冷库是冷库钱,氧气罐是氧气罐的钱,二手商品回收,一手给钱一手交货,当时催你给钱,你不给。你不给钱,我卖给别人对你有什么损失?
这显然是无赖至极,即使是我们报警后,警察在电话里让他给钱,他依然是趾高气扬拒绝付清剩余的500元尾款。
这种耍无赖的行为,真让人所不耻。我们决定将此人的行为公之于众,提醒大家和此人做生意的时候三思而后行,同时我们也不想为500元多费口舌、浪费时间,这两天就会将整理好的材料递交给响水法院,我们相信法律、相信公平正义。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响水金陵制冷的汪总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关于2个冷库和2个氧气罐的二手回收口头约定。
1、汪总同意以1.1万元购买2个冷库,从法律角度看,口头协议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能够证明协议的存在和内容。在这里,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来证实口头协议的存在。
2、关于氧气罐的交易,双方同意以200元/个的价格成交。然而,在未收到款项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将氧气罐卖给其他人。因此,当事人并没有违约。
3、汪总要求当事人因未能将氧气罐卖给他,而扣除当时人500元的货款做为赔偿。从法律角度看,双方口头约定中并没有赔偿条款,且当事人再未收到款项钱,如何处置自己的东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其次,从道德层面来看,汪总的行为显然不够诚信。既没有按照约定及时支付款项,还试图以无理要求赔偿的方式将责任推给当事人。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合乎商业道德。
综合来看,汪总的行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道德要求。如果报警无用,建议当事人继续寻求法律途径,要求金陵制冷的汪总支付剩余款项。希望通过将此事公之于众,提醒广大网友在商业交易中,注意防范类似的不诚信行为。创业本不易,希望做为生意人能够爱惜自己的诚信羽毛,能够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建立公平、公正、诚信的商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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