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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反映内容如下:
响水开发区的A厂在经营不善后倒闭,并欠供电局一部分电费未结清。随后,B厂租用了该厂房,并需要用电。响水开发区供电所要求B厂在使用之前缴纳了5000元押金,作为使用厂房供电户头的条件。然而,B厂也因其他原因没有继续租用该厂房。
接着,C厂又租用了同一场地。B厂负责人王某告知C厂负责人蔡某,他们在响水开发区供电所交纳了5000元用电押金,并带蔡某前往供电所三楼办理手续。C厂的蔡某应供电局工作人员周某的要求现场向其缴纳5000元现金。但对于周某是否将这笔钱交给了B厂负责人王某并不知情。尽管周某当时提到了“想要用电就要交5000元押金”,但他并未开具相关的收据或给出其他证明文件。
(与B厂王某、供电所周某对话)
后来,C厂因经营问题搬迁至盐城,遂要求周某退还他们缴纳的押金。然而,供电局工作人员周某表示C厂缴纳的5000元押金,被用来偿还A厂之前的电费欠款了,所以拒绝退还。
蔡某对A厂的欠费情况表示并不知情,同时认为这是供电局与A厂之间的经济债务问题,与自己无关。且从法律上来说响水供电局与A厂之间问题也不该牵涉到后续使用厂房人员。
因此,希望响水供电局退还5000元用电押金。并且对周某作为国家电网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规章制度,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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