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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催告书》送达公告
响水县响水镇十七理发店(经营者:张娟):
你(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和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擅自营业的行为,本机关已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已作出《催告书》(响卫公催﹝2023﹞001号)。
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催告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起三十日内到响水县卫生监督所法规科领取《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你(单位)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2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响卫公罚﹝2022﹞008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壹仟陆佰元(1600.00元)、加处罚款壹仟陆佰元(1600.00元)到响水县卫生监督所开具缴款通知书缴至响水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营业部,帐号:404601040000108)。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响水县卫生监督所政策法规科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15-86870182 地址:响水县城卫生路064号 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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