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连声网,让城市听到你的声音!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网友反映内容如下: 我本人叫刘素成,实名举报响水开发区和黄河村的相关领导不作为,几年来无视我作为一个底层老百姓的基本生活诉求。
我住在响水开发区黄河村,我们家在村里有块宅基地,1983年秋天建的房子。这个图片是1983年村里开的建筑执照,建筑面积147.25平方。
40年过去了,当年建的瓦房现在已经成了危房,不能住人了。
于是,我从2020春天大约4月份第一次打电话给村里,反映危房的情况,请求同意我在自家的宅基地上面进行危房重建。但是,一直到现在为止,村里干部就是不让我重新建,理由说离响陈路太近了,其他理由没有。
一开始答应说帮我们弄套房子安置了,后来又反悔不给。有人点拨我,让我给领导送礼,说不送礼是不可能帮我们安置的。
我也向响水开发区的相关领导反映过这个情况。但是,我发的信息,根本没人搭理回复我。
我们两口子现在在外打工,居无定所,每次回去的时候都是住亲戚家里,或者住响水的宾馆。
村领导根本不把村里老百姓的事情放在心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随便找个理由就把我们家敷衍了。现在不给我们安置,说让我们有偿退出宅基地,最多补我们9万多块钱,让我们自己买安置房,如果安置房是16万,让我们再补交6万多的差价。
真的是毫无天理可言!我名下没有任何的房产,就指望着宅基地落叶归根养老了,开发区领导这是逼着我们走投无路。
对于这个问题,高高在上的领导总是拿着条条框框推诿。我们老百姓不懂法,于是就咨询了律师,大致意见如下:
宅基地房子始建于1983年,房子建设在先。后响陈路扩建,造成宅基地靠响城路太近,不到12米,低于道路安全要求的15米。因此,在该宅基地上重新修建被否定。
1、从先后关系来讲,后者响陈路的建设对前者宅基地造成了利益侵犯。 2、从程序上来讲属于相关部门违规在先,因为道路建设前期就应该做好安全动迁,为什么当年修路时候,没有按照相关流程对该宅基地进行拆迁?
处理该宅基地的法律适用: 改建响陈路在后,造成了宅基地靠近道路太近,应适用修路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反过来强制要求农民宅基地有偿退出。
那么关于宅基地拆迁补偿应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国务院590号令第21条赋予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因此在补偿方式上,须保证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可选择性,而不能直接在补偿方案上规定只有某一种补偿,或在作出补偿决定时单方面决定补偿方式。
国务院590号令第19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同时,在补偿方面,必须保证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也就是说,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
国家要求确保农民的生活有保障是大前提,任何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拆迁、拆迁补偿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不符的均是明令禁止的。
综上所述:如果当地相关政府,仅凭道路15米内严禁建房的政策生搬硬套,无视事情争议起因,脱离实际,无视老百姓的生存底线。守着条条框框办事,作风拖沓、不重时效,把“遇到问题按兵不动、能拖一阵是一阵”奉为工作哲理,显然就是典型的不作为“躺平式”工作作风。
(以上内容由网友提供,不代表本网站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