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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人大监司委〝行政不作为”充当违反国法、枉法裁判法官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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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响水县人大之前在盐城12345平台上就其控告事项作出的所有回复均不认可,所有回复均系推诿扯皮,在回复的最后还跟控告人耍官威、耍流氓,他们的目的是决不解决实际问题,下定决心与党纪国法对着干,充当违法办案法官的保护伞: 一、 1. 法律性质澄清:张德成于2024年7月24日向响水县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下称“响水人大监司委”)提交材料的行为,不属于信访范畴,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使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权,该权利系公民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 2. 控告核心内容:材料明确控告响水法院党组成员王东等人存在两项法律问题:一是在原审、再审、再再审案件审理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二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真相、充当相关人员“保护伞”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响水县人大在法定职责与履职存在失责问题 1. 法定职责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任命同级人民法院法官,对法官有违反法律、纪律行为的,有权依法启动罢免、问责等监督程序,这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监督职权,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2. 履职不当的表现:响水人大监司委主任杜红平等相关负责人自2024年7月24日接收控告材料至今已逾一年,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规定,出具本单位的调查处理意见或监督意见,反而将控告事项转交涉事法院及被控告的枉法裁判法官自行处理。此种处理方式不符合“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基本法律原则,客观上导致控告事项无法得到公正审查,实质剥夺了控告人的合法监督权利。 三、响水人大监司委杜红平等负责人未依规出具处理意见、未向社会公开相关监督情况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一是违反了法定监督职责,未对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履行监督义务;二是客观上存在包庇被控告法官的嫌疑,阻碍了控告人合法权利的实现;三是该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监督工作应当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规定,本质是对党和人民赋予的监督权力的不当行使,损害了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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