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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 | 7年工龄说没就没!1984年的24名集资工盼响水人社局‘尊重历史、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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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将时间倒回到1984年,响水县化肥厂(国有企业)因生产需要,于当年11月从本县招收了30名集资工,经“考核、政审、体检”等正规程序确定合格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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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大都具有高中文化程度,业务素质较高,在各生产岗位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后因响水化肥厂经营不善,1985年5月进行了停产转向生产其它产品(非破产倒闭)。直到1990年年底,响水县工业局始终没有为其中24名集资工解决工作性质问题,即未办理响水县劳动局的审批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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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县化肥厂曾在1990年8月11日,向响水县工业局递交《关于徐龙成等24名集资工遗留问题的情况汇报》,申请尽快明确他们的工作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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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当时响水县化肥厂经营困难、人员富余的实际情况,又需妥善解决这24名集资工的工作性质。1991年,响水县工业局联合县劳动局以“培训生培训期满”为由,将这24人调配至县内的套筒厂、机械厂等集体企业,并与他们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且经县劳动局批准备案,这才终于为他们确定了工作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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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来了!如今,当这24人在各自企业办理退休手续时,响水县人社局仅以当年响水县化肥厂招工“无劳动局审批手续”为由,认定其不符合劳社厅函【2002】323号文关于“连续工龄认定”的相关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进而全盘否定了他们1984年至1991年在响水县化肥厂的7年工龄。

“集资入厂”是当时历史时期社会通用的用工形式,
“集资工”作为解决企业资金短缺和用工需求的特殊情况,且当时普遍存在“先招后补”的用工政策——企业可根据生产需要先行招收职工,后续再补办劳动部门审批手续。当年人均月工资仅有40元左右,1000元集资款按现在价值折算至少相当于12万元,30人的集资款合计近400万元的一笔巨款,无疑是支撑当年响水化肥厂运转“救命钱”。

值得注意的是,当年响水县化肥厂与集资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并没有签订学徒培训生合同。响水县工业局与劳动局1991年突然以“学徒培训生期满”名义进行调配,这一行为本身就默认了24名职工与化肥厂7年的用工关联——若仅是无劳动关系的违规临时人员,根本无需主管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统一调动安置。这份白纸黑字盖章的调配档案,恰恰成为工龄认定的关键法律突破口。而工业局虚构“7年培训期”的做法,本质上是为了规避自身长期拖延办理审批手续的失职责任。

既然相关部门将这24名职工定性为“学徒培训生”,那么7年工作时间等同于7年培训期吗?这显然违背历史特定时期的国家规定。经查,1981 年国家劳动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学徒培训工作的规定》明确界定:学徒学习期限应为 3 年,技术简单工种可适当缩短但不得少于 2 年,仅技术特殊复杂的工种可适度延长。而化肥厂属于化工类工种,学习期限最多为3年。

按法律逻辑推演,若认可“培训生”身份,就必须遵守“培训期满考核合格后准予转正”的刚性规定因此,即便按3年培训期计算,这24名职工在化肥厂工作的7年中,剩余4年理应认定为实质劳动关系,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其工作性质。

既然4年工作性质成立,那么1991年将24人调配到其它集体企业系组织安排,而非职工个人原因所致。所以,他们在化肥厂的这4年工龄应与被调剂到其他集体企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后续工龄合并计算。

历史时期的问题,须以历史眼光看待!面对24名职工的诉求,响水县人社局“认死理”、“套条款”的做法,看似让工作流程变得简单、省事,实则是对社会民生的漠视。劳动者将7年青春与巨额积蓄投入企业,在企业困境中坚守岗位,如今却因历史程序瑕疵被否定全部劳动价值,显然违背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响水连声网联合律师耗费大量时间,查阅大量特定历史时期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判例,终于找到本争议的维权突破口,正是源于对“违背社会公共认知的认定,很难获得公众真正认同” 的笃定。这本应是主管部门应尽之责—— 响水县人社局本应主动核查历史政策、调取相关档案,帮群众找到解决方案,而非将责任推给劳动者,让他们为历史遗留问题奔波维权,这无疑是不作为、少作为的典型表现。

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最能检验相关部门的法治素养和民生情怀。24名集资工的工龄认定并非无法可依,而是需要执法者跳出惯性思维,多一点历史眼光,多一点“为民办事”的担当,多花费一点精力和时间……认可他们在响水县化肥厂至少4年的工龄,这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更是对劳动者历史贡献的基本尊重。

希望响水县人社局重新审视这起争议,主动履职尽责,调取历史政策文件与企业存档材料,以“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为基本原则给出公平公正的认定结果。这既是对这24名集资工的应有交代,也是法治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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