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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平,男,1992年4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黄平县,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黄平县,住贵州省黄平县。因卖淫,于2016年4月27日被阜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16年5月6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6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诉刑诉[2017]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平犯传播性病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晓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6日晚,被告人杨平在阜宁县阜城镇阜城大街格林豪泰宾馆305房间,隐瞒自己患有艾滋病(HIV-1抗体呈阳性)未采取安全措施即向同性焦某卖淫1次。事后,被告人杨平与焦某因嫖资发生争吵,被阜宁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焦某、黄某的证言、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平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性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平犯传播性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平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先行羁押的15日已折抵刑期)。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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