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早高峰期间
解放南路学前街路口
发生一起汽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明确,电动自行车负全责
但这一个事故
电动自行车却存在着不少违法行为
你能看出哪几个?
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0 1

交警小课堂
交警部门将对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
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
02

交警小课堂
交警部门将对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03

交警小课堂
交警部门将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首次罚款20元,再次罚款50元。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满十六周岁
04

交警小课堂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驾驶人王某今年才13周岁,不满足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条件。
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05

交警小课堂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更别说13周岁的王某了。
执勤交警第一时间进行处置
在确认无人员伤亡的情况
立即将事故车辆撤离现场
而这时候民警发现
驾驶人王某竟然还是报警走失人员

经调查
王某于11月20日从家中出走后
便与家中断了联系
父母报警后一直在苦苦寻找
没曾想用这样的形式
找回了儿子
民警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联系了其父母
在监护人到场的情况下
开具了事故认定书
并要求王父加强家庭教育
杜绝此类情况发生
2020年7月1日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重点须知!!!
《条例》明确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登记上牌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不得非法拼装、改装、加装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驾乘年龄作出新规定

《条例》明确骑行电动自行车不能做“低头族”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规则进一步明确

《条例》规定驾乘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超标电动车过渡期相关规定

来源:无锡交警微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