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中心社区管委,工业经济区、经济开发区、生态化工园区管委,县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关于统一做好我市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盐医保发〔2020〕5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医疗救助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将全县医疗救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一)重点救助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70%的救助,最高限额为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
2.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100%的救助,最高限额为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
3.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70%的救助,最高限额为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含老武警)。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70%的救助,最高限额为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
5.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70%的救助,最高限额为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
6.困境儿童。一是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100%的救助;二是困境儿童(不含孤儿)。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70%的救助,最高限额为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
7.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70%的救助,最高限额为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
(二)拓展对象
8.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70%的救助,最高限额为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每次住院按上述规定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占住院总费用比例超过10%的部分,不超过住院起付线的,给予全额救助;超过住院起付线的,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9.发放生活补贴的重度残疾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70%的救助,最高限额为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
(三)特殊救助对象
10.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期间规定个人不负担医疗费用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70%的救助,最高限额为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
二、救助对象身份认定
重点优抚对象认定由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认定由扶贫开发服务中心负责,特困职工认定由总工会负责,特殊救助对象认定由卫健委负责,精神残疾人、重度残疾人认定由残联负责,其他救助对象认定由民政局负责。
三、医疗救助程序
上述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平台即时“一站式”结算;因特殊情况未能与基本医保同步结算的,上述医疗救助对象可通过事后救助,程序如下:救助对象治疗结束后,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镇(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办)申请,合管办初审后报县医疗保障局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审核无误后提交县财政局拨付资金,县医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核准后将资金拨付给各镇(区)合管办,再由合管办将救助资金发放给救助对象。
四、医疗救助待遇期
(一)“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救助身份一年一确定,由县民政部门按月将临时救助对象名单提供县医保部门,救助对象获得救助身份后,从申请认定的重大疾病首次治疗起享受救助待遇,待遇期为一年。
(二)医疗救助对象跨年度申请事后救助的,应在次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五、明确部门职责
(一)县医保局:牵头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部门协调协商机制,充分发挥多重医疗保障制度效能,统筹好各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不断健全医疗救助政策制度。
(二)县财政局:负责将医疗救助资金纳入预算并及时拨付,并会同医保部门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
(三)县民政局:制定《全县临时救助对象的大重病患者管理办法》。
(四)县卫健委:负责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保障水平,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监管,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和落实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制度。
(五)县民政局、卫健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县总工会、县残联等部门:负责各自管理的救助对象申请认定、动态调整,配合做好救助对象参保及医疗救助政策宣传等。
六、其他相关事项
(一)医疗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加大财政及福利公益金投放,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健全多元筹资机制。
(二)大病患者的医疗救助。2020年,大病患者即患有农村重大疾病保障病种及其他恶性肿瘤的救治对象,救助比例按住院可报费用自理额1万元以上的70%执行;从2021年1月1日起,在市、县民政部门制定的《临时救助对象的大重病患者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因病导致医疗困难的,可先向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由民政部门认定“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身份后,医保经办机构参照2020年的病种,按市文件精神对其实施医疗救助。
(三)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建国前老党员。继续保留为我县医疗救助拓展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70%的救助,最高限额为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
(四)重大疾病专项救助。从2021年1月1日起,低保家庭成员中因重大疾病实施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的,在正常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再给予专项救助。由医保部门暂按民政、人社等部门原来的政策,在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五)流浪乞讨病人和弃婴医疗救治的救助。从2021年1月1日起由民政部门负责,经费由县财政单列项目列支。
(六)精神病人免费基本用药救助。从2021年1月1日起,已参保的精神残疾人在县内精神病院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剩余的部分由县残联负责托底专项救助,经费由县财政单列项目列支。
(七)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为“十三五”末国扶系统享受政策人口。目前暂按此政策执行,国家、省、市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凡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并用3年的时间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的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九)本通知由县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退役军人事务局、扶贫中心、总工会、残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响水县医疗保障局 响 水 县 民 政 局
响 水 县 财 政 局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响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响水县政府扶贫开发服务中心
响 水 县 总 工 会响水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