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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热门网在9月12日发布了一篇《居无定所,落叶归根无望!恳请响水开发区领导重视底层老百姓诉求》的文章(可点击标题查看),引发了网友们对问题的深入讨论!
事情大致原委如下:村民刘素成的宅基地是在1983年获批,至今已过40年,现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已成为危房。当刘素成申请修建危房时,遭到了村里的制止,理由是该宅基地房屋距离响陈路太近。按照相关规定,该道路15米安全范围内严禁修建建筑物。但是,刘素成房子1983年建设在先,响陈路九几年铺设在后,理应是道路铺设侵占了刘素成的权益。且,该宅基地作为刘素成唯一房屋财产,既不给其修建,又不帮其安置,导致现在刘素成无家可归,居无定所……
(刘素成房屋现状,确实无法居住)
对于该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和方案,响水县开发区和刘素成本人产生了争议、分歧,导致此事几年来一直悬而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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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县开发区的解释是:按照相关法律政策以及房屋评估报告,只能补偿刘素成9万多元,如村民刘素成需置换安置房,需要补足几万元的差价。
村民刘素成的诉求是:自己名下无任何房屋财产,该宅基地是其唯一住房,自己一辈子在外打工,寄希望于年老后可落叶归根。
当“法与情”在此事中产生了争议冲突时,通过深入分析法律适用范围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才是解开这一争议的唯一方程式!
首先,响水开发区所谓的补偿方案的法律适用条款是什么?是否存在法律法规适用范围的不合理和不规范呢?
如果笔者分析没错的话,响水开发区的补偿方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款是《江苏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中的鼓励宅基地等价置换的相关政策。进城农民自愿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农民新购的定销房或农民公寓房可与退出的宅基地进行等价置换,只需结算新购房屋价格与宅基地价格的差价部分。退出的宅基地由当地政府无偿收回。如进城农民新购房屋的价值超过退出的宅基地价值的,超出部分由购房农民承担;如退出的宅基地价值大于新购房屋价值的,差价部分结算给农民。
其次,村民刘素成的诉求是不愿意退出宅基地,但是自己申请使用自己的宅基地进行危房翻建又被村里所不允许,对于其名下唯一宅基地,应适用《江苏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该条规定是鼓励实行预拆迁政策,所谓预拆迁是指在镇规划控制区内的危房户,因不允许翻建而采取提前拆迁的方式,按照拆迁的标准进行的安置。安置房置换或按拆迁标准赔偿,才是正解!
再者,根据土地管理法,民法典以及最高法案例显示,农村的土地和房屋属于农民的财产,为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和保障农民户有所居。中央严正发声,农民唯一住房不得随意拆除,发现一个,处理一窝!国务院590号令第19条的规定,必须保证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一边是区区9万多元的补偿金,还得农民再拿出几万元购买安置房;一边是农民自己唯一财产宅基地,孰轻孰重,高下立判!
响水县开发区针对村民刘素成的破旧危房,就像在处理一件二手老旧物品似的,随意处理农民安身立命的唯一神圣财产,于情于理于法都难以向社会有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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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双方争议的根本解决办法,是找到合情合理合法的相关法律适用条款!响水县开发区相关部门在处理此事时,是否经过了严谨的法律分析,是否诚心诚意的以服务老百姓为宗旨,用心履行职责,认真处理此事?还是存在强词夺理的随意适用相关法规政策,敷衍了事,应付交差的“躺平式”工作作风呢?我们不得而知!
我们也并不清楚是响水县开发区哪位公务人员在处理刘素成的宅基地争议事情!无论是谁,我们都得明白,法律的根本目的是在于追求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对于农民朋友们来说,宅基地是自己的命根子。保障农民的利益,是中国建设美丽新农村的不断要求和追求。
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更是人格尊严的体现。刘素成作为一名在外打工辛苦了一辈子的农民,如果到老了连自己落叶归根的唯一居所,都无法守护住的话,那将是法律法规和公平正义的悲哀!
希望响水县开发区管委会能够重视刘素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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